楊岡儒觀點:司法奇案—捷運公然猥褻無罪案

2022-03-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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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對婦幼權益保障是否充足?

好吧,李男該案要改提告訴《刑法毀損罪》(審酌《告訴期間》,老實說該案應該沒救了),這些筆者都懂,問題是檢察官、法官也可以對應:「被噴上精液的衣物沒毀損呀,洗一洗就好了?或又是一場羞辱!」請問如果您是婦女,您心理怎想?裙子被變態男子射精噴濺還要提告毀損,然後在法庭上論證「衣物或裙子是否遭毀損?」這種法律真是夠了。該案客觀事實如此,提出告訴「公然猥褻」居然會判無罪?律師及檢察官大概都沒想到吧?該案最大的價值在於往後該類案件都要一律加告《毀損罪》,至於該罪是否成立是另一個問題。當然原審法院判決也是有談到「構成性騷擾」,認為可以科以行政罰鍰,也就是罰錢,但如果李男沒半毛錢那真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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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真的很奇怪,或許在少數司法案件,林O樞痛毆高立委的案件爆開前,家暴累累的林男是經過法院認證的「素行良善」,然後講「堪信無再犯之虞?(新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刑案判決)」2021年9月2日宣判後,事後客觀證明收到判決的林O樞短期內就拘禁及痛毆高立委,且媒體報導遭林男脅迫的女性被害人還有多位?只看林男對該位前女友的恐嚇及威脅行為,林男稱:「我現在開始玩死妳。」、「我會殺妳喔。...我還會殺妳小朋友喔。」這種客觀證據都有,也有一堆家暴令的證據,法院怎會講林男素行良善,然後只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及緩刑2年,然後高立委案爆發後,突然昨非今是,司法雷厲風行的羈押林男且頓時寫一堆罪狀?筆者心想,林男這麼嚴重的恐嚇行為還「素行良善、緩刑2年」?

至於中部呢?則有暫時已被停職的周法官,在少年庭要求少年自搧巴掌,更對少年說:「到少觀所會被捅屁眼、被毆打、被強迫自慰、被迫含人家雞雞?」(法官評鑑委員會110年度評字第3號決議書),當法官職權手握權柄,對婦幼的權益保障是否真的足夠?

實務分享:南部一則痛苦的婦女求職個案  

南部呢?筆者舉例。某位被告女子無前科,因求職給了提款卡,沒有收任何報酬。提供後覺得怪怪的,經詢問為何謀職無下落就主動停卡(向郵局主動申請停用),然後卻被法院判刑兩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要抓去關!」當看到這樣的案例,怎不令人心痛。《避免短期自由刑》始終是良善及正確的刑事政策,而此類案件卻昧於《洗錢防制法規定》,認為幫助犯不適用緩刑?問題是「弱勢的求職者,如果是無辜呢?」真正可惡的是「詐騙集團」而不是這些求職者。筆者判斷方法很簡單,就是「有無此類刑案詐欺案前科」,若先前已有「提供帳戶或金融卡之前案(或前科紀錄,包含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則應已記取教訓而得依法論科,並不是第一次對毫無此類前科的弱勢者逕自判處《短期自由刑》強令其入監服刑!換句話說,初次確實可接受「求職受騙(未收取報酬者)」,第二次隨意提供提款卡或帳戶再說受騙,應顯可認為未記取教訓,不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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