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奇案—捷運公然猥褻無罪案

2022-03-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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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女子求職案,該案是提供提款卡,顯然與提供帳戶有別(帳戶可以大量提款),且確實無任何證據顯示女子有收取對價,女子發覺求職怪怪的也主動停卡,被害人遭騙之總金額為台幣4600元,然後被告依判決就只能去服刑二個月併科罰金台幣壹萬元(關兩個月加併科罰金壹萬元)?這樣的司法請問公平公正,還是嚴苛欺負弱勢者?若筆者是法官,應該會提出釋憲吧。本質上該婦女是受害者,至少筆者是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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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捷運上對女子裙子射精卻判無罪案」、「林O樞家暴恐嚇案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及緩刑2年」,比對「無前科女子求職,因提供提款卡遭判兩個月要抓去關(不得易科罰金)」,或可省思有多少單純、弱勢的族群確實遭到「少數司法變相的霸凌?」也就是說,本質上是受害人的婦幼,卻沒有受到應有的保障?相反的,捷運站的李男,林O樞(家暴前案)等令人髮指的加害者,卻由司法極盡可能的保護?無辜弱勢者聽任司法「依法判決?還是嚴苛的宰割?」

「真正犯罪者常常抓不到,然後就拿這些老幼婦孺開刀?」筆者引用一則臉書上好友留言,看了很心痛。此類案件,真正弱勢者是「不知道法律的人們」,而依法嚴苛處理的法官們,是否妥當?還是要依法請求釋憲?吾人不敢妄求法官判無罪,但若法律規定過於嚴苛且殘虐有疑,懇請省思短期自由刑之弊害,怎能不釋憲?或法官認為「抓去關兩個月無妨?」但該年輕女子目前好不容易有工作,如果因案服刑兩個月,請問人生不是變相毀了?況且「萬一」請注意筆者說「萬一!」如果此案確實是冤屈的,也就是確實如「女子所述屬實即確實遭騙,請問這樣抓女子去關兩個月,真的沒有毀人一生嗎?」然後連給人緩刑的機會都沒有?寬嚴之間,真的令人無所適從。毀人一生,民怨累積如斯,畢竟是事實。

2022/2/25筆者臉書,好友留言。(作者提供)
2022/2/25筆者臉書,好友留言。(作者提供)

捷運站該案的省思:法院自由心證就是論理及經驗法則!

「顯見被告確有刻意避人耳目?」李男該案一審判決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關鍵理由仍在於「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換句話說,高本院認為「本件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然猥褻犯行」,此點嚴格落實證據及舉證法則,顯然是一種可喜的現象。至於所稱「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此部分為法院之認定,宜尊重之。惟然,本案不得上訴而定讞,或可凸顯「此類犯罪二審心證即對證據取捨、判斷之重要」,茲節錄二審判決某段全文,以供客觀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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