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致死為何不算「情節最重大之罪」?看遍無數死刑犯 他道破多數人不知的法官心思

2022-03-0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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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殺少女、縱火奪去多條人命,為何不被法院認定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每當重大刑案發生,媒體焦點似乎總在嫌犯死刑與否,當一個殺人者不被判死刑、法官認定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更是民怨沸騰──然而回歸法律來看,很多時候並非法官真正覺得殺人者的犯行不嚴重,而是早於半世紀以前誕生的國際公約,便為「情節最重大之罪」設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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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喊「殺人償命」,但細究過往死刑判決,恐怕誰都不會抱持著百分之百的「天經地義」。看遍無數死刑案件之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出版《死刑的盡頭:人權公約下的死刑案件判決樣貌與刑事法變遷》新書,即細緻解析多數人不懂的法官心思。

久病厭世縱火釀禍、長照悲歌殺死老父 設限「情節最重大之罪」背後人生百態

近年在台灣死刑判決中的關鍵角色之一即所謂「兩公約」之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以下簡稱ICCPR)。儘管中華民國早於1967年即簽署兩公約,後來因退出聯合國40多年來未曾批准施行,終於在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相關施行法,此後「兩公約」在台灣成為正式法律。

每當重大刑案發生,「兩公約」總成為民眾直覺連結「廢死」的關鍵、直呼「免死金牌」、甚至說人權公約都該廢了云云,但事實上ICCPR並未明確禁止死刑,是將判決死刑的標準限定在「情節最重大之罪」,第6條即規範:「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ICCPR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明示,「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直接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必須「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且確實是蓄意為之──林慈偉於《死刑的盡頭》一書進一步解釋,「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例如謀殺未遂、貪腐、其他經濟和政治罪行、武裝搶劫、海盜行為、綁架、毒品、性犯罪,儘管具有嚴重性質,但絕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同樣地,有限度地參與或共犯,即便是為謀殺提供實質工具,也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

(圖/un-perfekt@pixabay)
「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直接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必須「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且確實是蓄意為之(圖/un-perfekt@pixabay)

犯罪參與程度向來是死刑判決的重要參考,林慈偉寫到,早於ICCPR施行前法院就會注意到「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殺人,例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934號刑事判決即認定被告殺人非「直接故意」行為──這般落差在縱火殺人案會特別明顯,例如林基雄的悲劇。

2012年10月,67歲癌末老人林基雄因直腸癌末期、膽囊結石等疾病入住護理之家,因久病厭世在院內縱火洩憤,造成59人受傷、13人死亡悲劇。儘管林基雄一、二審皆遭判死刑,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807號判決,法院認定林基雄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實施縱火行為」,與「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有落差;又例2015年竹東少女命案,主嫌林春雄與共犯擄走邱姓少女輪流性侵虐打致死再焚屍,儘管此案手法殘忍令人難以忍受,法官認定被告5人殺人犯意是「間接」(虐待致死)而非「直接」(蓄意殺害),不符ICCPR「情節最重大之罪」之「直接」與「故意」定義,因此判決認定「仍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間,尚難對林春雄科處死刑」。

即便是「直接」與「故意」殺人,林慈偉也提醒,在台灣既有刑事法結構下,「犯情節最嚴重之罪」原本就不一定要死刑、還要考慮到《刑法》57條改善更生可能性、即俗稱的「教化可能性」──否則,單親家長在經濟壓力下絕望攜子自殺、子女或老伴在家人長期重病照顧下不堪負荷而殺掉家人,儘管這些狀況令大眾同情,犯案者確實都有明確殺人動機、也確實直接殺了人,都會變成「情節最嚴重之罪」而落入判死範疇。

此外,近年與死刑判決相關的國際公約也包括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早於2013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便進行「父母被判處或執行死刑之兒童人權問題小組討論會」做出第22/11號決議,提出父母被判處死刑對兒童影響至深、恐懼不安、失去自尊並受社會排擠、甚至可能因此走上犯罪不歸路等影響,認為死刑犯家人與子女也是「隱形被害人」。

為保護兒童權益而不判家長死刑,這狀況在2021年出爐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1號刑事判決(洪當興案)發生了。洪當興於2017年因不滿離婚官司在法院外頭開車撞死妻子與律師、奪走兩條人命,雖一、二審皆遭判死刑,後來法院審理過程中傾聽洪家未成年子女聲音,最終判決依CRC將「兒童最佳利益」納入量刑考量因子,無期徒刑定讞。

人權公約並非「免死金牌」 台灣法律早有規定、「法官重覆」基本錯誤卻依然高達3分之2

談起《死刑的盡頭》一書寫作動機,林慈偉於2月10日新書發表會提到,主因就是台灣社會對「兩公約」的陌生與爭議──在廢死聯盟擔任法務主任以來,林慈偉不斷去法院旁聽重刑案件、常聽到檢察官主張「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為什麼我們要遵守兩公約」,也常看到有新聞下標說殺人犯因兩公約「逃死」,甚至在律師訓練場合也會被問「兩公約在講什麼」、「為什麼現在還有死刑,兩公約不是廢死嗎」,也因此,這本書要討論人權公約與死刑判決的關係。

事實上人權公約並非「免死金牌」,林慈偉說在台灣甚至還有一種「異象」,被法院援引在死刑判決裡,說因為被告符合「人權公約說的最重大之罪」必須判死刑,人權公約反而被法官拿來當判死刑的理由。至於兩公約到底在講什麼,林慈偉說,儘管公約確實希望締約國往廢除死刑方向前進,但如果還有死刑制度,各國就必須遵守各種嚴格條件才能判死刑。

林慈偉說,「兩公約」沒有強制廢死是因時代背景,條文誕生的時代世界上多數國家都還未廢除死刑、必須考慮現實狀況,也因此ICCPR規範判處死刑程序必須完整、必須沒有任何錯誤與瑕疵可言,各國才能有一點點死刑使用的空間──儘管如此,已實行ICCPR的台灣依然有難以理解的死刑判決,現今38個死刑犯裡歷審有3分之2都出現「法官重覆」,即是重大問題。

「你們覺得法官重覆有問題嗎?雖然國家賦予審級制度,但不同審級與機會的法官居然可以部份或全部重覆,如果你們是法官,會推翻自己之前的判決嗎?這太難了,這是對人性的考驗。」林慈偉說,法官迴避制度是非常經典審判公平機制,不只人權公約有規範,事實上台灣自身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也早有規範,「人權公約是再提醒我們一次,一定要情節很嚴重才能有判死的空間、一定要程序完整無瑕疵,但如果台灣真的有一天把死刑廢除,ICCPR第6條也不用看了。」

(圖/ErikaWittlieb@pixabay)
已實行ICCPR的台灣,現今38個死刑犯裡歷審有3分之2都出現「法官重覆」,即是重大問題(圖/ErikaWittlieb@pixabay)

法律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創辦人、律師楊貴智分享,兩公約之所以對死刑設限、而非直接要求廢除死刑,就在國際法自身的難處──過往學國際法第一課要討論的就是「國際法到底是不是法律」,這爭論不只在法學界,國際關係、政治學領域亦有諸多質疑挑戰,畢竟事實上很難要求習近平遵守國際法、國際頭人吵起來的時候要守法、不可以隨便射火箭到月球、不可以隨便往海裡倒廢棄物,儘管這些事國際法都有規範,真的很難要求國際強權依法行事。

人權公約就是在國際法困境下誕生的產物,儘管當時時空背景是人類已在兩次世界大戰體會慘痛代價、希望以文明避免武裝衝突也希望保障人權,但如果當時人權公約就明示「廢除死刑」,所有國家直接不要簽署就好了,「那如果大家連簽約批准都不願意做,你怎麼推進人權發展?」也因此,人權公約制定過程是將理念藏在文字裡。

「當人權公約碰到生命權議題,1950年代當時很多國家仍有死刑,如果起草學者要把廢除死刑,直接廢死大家不會來簽的,所以要把『保障生命』這事盡量做到最大化──人權公約從不是允許死刑的存在,他是容忍大家還不夠好,當時各國才處在二戰結束的狀態、談人權好像國小畢業進國中叫他學微積分,所以他要各國先做到的目標是盡量保障生命權,接下來的目標才是廢除死刑。」楊貴智說。

儘管廢除死刑只是保障生命權其中一關,楊貴智說,當公約限縮死刑使用範圍、各國越嚴格越嚴謹使用法律,就越有機會保障生命權。至於公約保障之言論自由、受教育權利、文化權、參與勞動權利,能做多好做多滿可能取決於各國經濟、文化與民情,但公約基本精神就是希望各國在有限資源內把這些保障做好,從0分進步到60分、100分、甚至是超越當代人類想像的120分,保護人類不受侵害。

「如果不想解決問題、只想解決有問題的人,那問題永遠都存在…」

誠如《死刑的盡頭》一書所寫,林慈偉說,儘管死刑一事看來僅與ICCPR高度相關,事實上《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也開始出現在台灣的死刑討論──CRC規範不可對兒童(18歲以下的人類)判死刑,這在台灣刑法本有規定、不是新東西,但近10年CRC也有新的衍生討論,例如如果今天要判一個人死刑,法官是否能看見他身邊有無未成年子女?

現實社會裡,因死刑而遭殃的人不會只有被告,還有被告周圍受影響的人、包括他的子女,2021年洪當興案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就是因為法官看到被告還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至於CRPD所涉身心障礙者,其中精神障礙者在審理程序上有無相關拿捏,亦是近年討論熱點。

談起人權公約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指出,目前維持死刑制度的國家極少,其中之一是中國,每年保守估計上千人被判死、內部學者估計黑數達上萬。儘管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林欣怡也強調,廢死聯盟內部成員的主張向來不只「國際潮流」如此而已,每個人反對死刑都有不同原因,有些人主張國家不能殺人、有些人擔憂冤案、有些人從法律的角度去看人權公約規範,「我們台上四人都可能有不同答案」。

儘管廢死聯盟時常被酸「聖人」團體、google評價是驚人低的1.6星,林欣怡說,廢死聯盟自2003年成立來確實接觸到最多所謂「最大惡極」的人,接觸過的重大刑案個案達135位:「我不曉得這數字對你們來說是多是少,有些人可能覺得台灣到處都壞人,但這135位是在廢死聯盟標準下我們能接觸到的人……因為律師必須做到辯護細緻化,我們不只了解他犯罪當下的樣貌,我們必須理解犯罪為何會發生、他過去人生故事是什麼。」

(圖/4711018@pixabay)
「犯罪成因大部份是社會需共同承擔的,我們不是說犯罪者沒有責任,但不只是他本人的責任這麼簡單。」(圖/4711018@pixabay)

儘管時常近距離凝視著所謂「惡人」,林欣怡說:「越知道越了解這些,對我來說,死刑是更不該存在的事,他無法解決這些事──犯罪成因大部份是社會需共同承擔的,我們不是說犯罪者沒有責任,但不只是他本人的責任這麼簡單。」

「問問你最在意什麼,死刑可以滿足你的在意嗎?還是,我們有其他方式來滿足這些事?我們過去常聽鄉民說『死刑不能解決問題,但可以解決一個人』,但對我來說,廢死不只是要解決問題……我們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被害者產生,如果不想解決問題、只想解決有問題的人,那問題永遠都存在。」儘管反對廢除死刑者常以被害人為爭點,林欣怡也提醒,如果真的要實現犯罪被害人保護,就必須把要把被害人們視為「主體」、傾聽他們真正需要的,被害人的權益不只在加害者怎麼判刑上。

律師楊貴智分享,他對死刑的早期震撼省思是在高中辯論社,那時他對廢除死刑並不關心、只覺得自己不做壞事就不會被判死刑,但他始終記得當時辯論站在廢除死刑正方的同學,說過那麼一個簡單的提問:「殺人就不對,死刑怎麼會是對的?」

「這邏輯太簡單,但我當時無法理解,我相信各位也暫時無法理解──我們太習慣死刑,殺人者死、打開電視都會演,所以我碰到那同學這樣講,真的很震撼,他的反應太直接、太簡單、太純粹,他好像不是活在台灣一樣……」楊貴智說。

儘管同學的話是那麼震撼,殺人是不對的,這事或許任誰都可以理解,即便是假想自己身在被害人一方的角色,楊貴智也會想:「假設我就是被害人,我真的可以為了我個人情感上的需要來殺人嗎?我到目前都無法找到很好的答案……假設今天我爸媽被殺掉,我一定很痛恨對方,但我會因此合理化把對方殺掉這事嗎?這事對我來說是個困難的問題。」

「雖然廢死這議題難度很高,但他邏輯其實很簡單,只是我們已太習慣死刑,我們會替死刑替殺人找藉口、為了被害人或因為他犯了最重大之罪等等,我們一直替殺人找藉口,我才會覺得這議題很困難。」楊貴智最後如此結語。人權公約的終極目標不是一日可以達成,但此時此刻討論死刑議題或許正如林欣怡所言,終究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解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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