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兒少奇案─偷拍少女洗澡無罪案

2022-01-2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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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不肖父母!」法制漏洞怎麼辦?懇請修法解決

或另涉及「利用權勢監督」趁機猥褻罪責等,筆者引用一則2022/1/11社會新聞供參考社會新聞供參考,此類案件判決,由於事涉少年隱私而無法公開查詢,但比徵於各家新聞及先前媒體報導,或可窺見多位少年身心受創之深,且為何「案發後少年還要維護狼師?」當兒童或青少年身心人格尚在發展中時,如惡性者因話術、金錢利誘、權勢或監督支配等關係,均可能誘導或惡性逐漸指引少年進而戕害學生人格及其身心健全發展,而狼師該案經新北地院審理,該師仍矢口否認,於一審遭重判12年6個月有期徒刑,當可引以為深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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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社會人士不解會認為怎可能有此類不可思議事情?筆者略為說明,舉例家暴案件中「遭各種脅迫案件為喻」,請觀察筆者先前撰文:評L男恐嚇刑案—對家暴案件之沉痛省思;該文中為何(前)女友會對「林O樞」如此隱忍?相信最初交往時,「林O樞」必然不是一下子就讓人覺得害怕或驚悚?當觀察「林O樞」在判決中所提各種言語暴力及肆無忌憚的威脅,請問法院判決自言自語講:「被告L男查無前科,足以彰顯其素行良善?堪信無再犯之虞。」然後2021年9月2日判決後約兩個月,高女士就被囚禁在飯店及遭痛毆?同理類推,新北該案「絕對服從契約」的狼師對多位少年,怎可能一下子就下手?必然是「柿子挑軟的吃」而且「慢慢地等待時機成熟時,(台語)軟土深掘!」或假借課後輔導或佯稱各種理由,想想拍到夥同少年的猥褻影片了,還有什麼不敢乖乖聽話的?說穿了到頭來,狼師都是假裝師長恩慈伺機下手,實際上卻為滿足一己之性虐私欲,嚴重戕害青少年身心,乃至永久的斲傷其心靈。請問,少年們當初是多們相信老師?

回歸本案。基於該案或可省思兒少被偷拍,卻因撤回遭判無罪。小孩都是父母的心頭肉。筆者知道大部分的父母都是心疼心愛孩子,但社會上卻潛藏少數個案的虐童及變態個案,此時應就此類型法制上漏洞應予填補,確實當實務上普遍如該案判決認為「偷拍兒童或少年(簡單說就是偷拍洗澡、上廁所只是偷拍、竊錄)」,只成立刑法上的竊錄罪,那請注意「竊錄罪是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被害人?告訴乃論?請問發覺問題所在麼?明眼人應該馬上知道筆者在講述什麼,點一下就知道了。

「立委諸公!修法吧!」懇請為兒少們請命,筆者恭敬一拜。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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