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39項違失 馬規郝隨不敢動

2015-01-2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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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擔任市長時的台北市府和遠雄議定的大巨蛋合約,被監委指出39項違失,但郝市府卻無意改善。(資料照片,林韶安攝)【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馬英九擔任市長時的台北市府和遠雄議定的大巨蛋合約,被監委指出39項違失,但郝市府卻無意改善。(資料照片,林韶安攝)【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監察院2009年通過大巨蛋工程糾正案,調查報告中直指,馬英九擔任市長時的台北市府和遠雄雙方議定的「興建營運契約」,大幅更動原本在招標公告上的契約草案,更動比例高達9成以上,修改後的合約有39項違失,顯然對遠雄有利。監委調查時曾就39項合約違失函詢已由郝龍斌接手的北市府,郝市府竟然含糊地答覆說,「…關於大院上列所詢問…疑義 ,係當時本案議約專案小組暨專業顧問公司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與本案申請須知第7章議約及簽約規定辦理議約過程,本府現今似無立場強予解釋」,監委們認為郝市府對合約違失明顯「敷衍塞責,確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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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幕僚直言,郝市府處理大巨蛋案態度,一如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案的翻版,馬市府時代的錯誤決策和執行,郝市府為了怕打臉馬英九而不敢改正,任由錯誤持續下去。馬市府時代在2003年12月30日公告招標大巨蛋案,選定遠雄並和遠雄重新議約後,雙方在2006年10月3日簽下「不平等」的「興建營運契約」;但郝龍斌上台後,坐視這份割地賠款的「興建營運契約 」,頂多縮小了一點大巨蛋量體,還是跟隨馬市府腳步執行大巨蛋案。所以郝龍斌說他上任後「割了遠雄的地」,其實只是稍微縮小馬市府時代的割地賠款,頂多割了馬市府的地,還是慷市民之慨。

2009年監察院糾正郝市府,要求改正39項合約違失,郝龍斌仍不作為,一直到2014年7月才姍姍來遲地回覆說,有關監察院糾正「興建營運契約」議定事宜,「該府已與遠雄公司進行9次協商會議在案,惟因契約議定需雙方達成協議後始得為之,該府將持續召開後續協商會議」,明顯敷衍了事。

監委調查大巨蛋案時,將北市府的招標公告契約草案和最後簽訂的「興建營運契約」比對發現,草案中的23條條文大幅修改了21條,除第11條「土地租金」、第12條「權利金」未變更外,其餘21條均已變更,且改動條文中,研判結果較有利於北市府者計有2項,較有利於遠雄者計有47項。

監委提出大巨蛋案的合約疏失計39項,如「…甲方承諾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基地範圍內地上物之拆遷作業。另展延期間不計入許可年限及興建期間」,片面容許遠雄展延工期,且展延期間不計入許可年限,「似向乙方利益傾斜」;又原約定遠雄「於任何情形均不得索賠」,後修改為遠雄得以「1.不知可能影響契約履行狀況或2.不可預料情事發生」向市府索賠;又原規定禁止遠雄就契約的權利義務轉讓、分割、設質等處分,改為經北市府事前書面同意得為之,不僅有利遠雄,且違反促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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