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日矽併落幕後的延伸思考

2018-02-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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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科技產業發展進入重要關鍵,產業規模要大到一定程度,才有機會跟其他國際企業競爭,大者恆大、小者就會被壓抑。以日月光併購矽品為例,政府應考慮該產業及國家在國際市場整體競爭力,非考慮個別企業。封測市場總營業額有70%是在國外,如以反托拉斯文獻中定義,台灣並不屬於強市場,而是弱市場;即討論市場競爭時,需以國際市場來分析較適當,日月光與矽品的合併,仍屬於非集中度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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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審議通過日矽結合案,2017年11月24日中國商務部有條件限制下核准日矽結合案,證明莊教授的論述有所本。或許欠缺國外實例的分析比較,或許耽心會有政治力的介入,在此反托拉斯的議題上,眾說紛云。然而我們10點半走FB過來這裡不可否認的是,政治力所衍生的貿易保護主義陰影一直存在,在中國市場是如此,在美國市場亦復如此。細看中國商務部給予日矽併如下的限制條款–

(一)保持日月光和矽品作為獨立競爭者的法人地位不變,在限制期(24個月)內雙方各自按照交易前的經營管理模式及市場慣例獨立經營並在市場中進行競爭,包括但不限於管理獨立、財務獨立、人事獨立、定價獨立、銷售獨立、產能獨立、採購獨立。

(二)在限制期內,控股公司行使有限股東權利。具體包括:控股公司除有權取得雙方的分紅、財報信息外,暫不行使其他股東權利;雙方研發相關計劃、安排、管理,以及對雙方研發力量進行整合的各項方案,可在控股公司所設集團資源整合暨決策委員會協調;雙方從事的封測服務之外的業務相關事項,可在控股公司所設集團資源整合暨決策委員會協調;控股公司與日月光或矽品可以根據對方的請求或需要互相提供資金借貸或融資擔保。

(三)雙方承諾在限制期內將不歧視的向客戶提供服務,合理的確定服務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

(四)雙方承諾在限制期內不會限制客戶選擇其他供應商,並將根據客戶要求,配合客戶平穩轉換供應商。

中國商務部於2010年8月亦給予聯發科併晨星案三年的限制期,這種束縛是否合理,企業如何克服在併購實務上是很重要的一個課題。

參考資料

20180213-SMG0034-E03a-表1. 日月光收購矽品股權攻防大事紀1
 日月光收購矽品股權攻防大事紀。
20180213-SMG0034-E03b-表2. 日月光及矽品財務資料 (2016,2015)2
日月光及矽品財務資料 (2016,2015)。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生,於半導體工業有20多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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