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300元裁判費的強制執行案,法治教育的第二堂課

2021-09-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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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前檢察長陳宏達因在北市路口遭車撞傷,遭大安分局以「腳沒踏在斑馬線」為由裁罰300元,陳宏達不滿而提告。(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地檢署前檢察長陳宏達因在北市路口遭車撞傷,遭大安分局以「腳沒踏在斑馬線」為由裁罰300元,陳宏達不滿而提告。(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檢察官陳宏達告大安分局乙案,先前筆者已有撰文(詳拙文:〈檢察官告警局:一張300元罰單的寶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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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後續發展是這樣的,該案北院判決後,因上訴期間屆滿大安分局未上訴致使該判決確定。準此,北院判決除原處分撤銷外,被告大安分局應給付原告陳宏達台幣300元及負擔訴訟費用300元。

警方處理上六個有趣的疑點或問題

依據媒體報載,陳宏達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因遲未得到大安分局之給付,乃依法提出強制執行。嗣大安分局於9月7日得知陳宏達已提出強制執行,報載「大安分局緊急與陳檢座聯絡且跑到『陳宏達老家』表示要『親自把錢拿給他』。」筆者看到真是震撼無比。

關於本案之後續發展,以下筆者直接請問警方6點,懇請警方回應或改善:

第1點疑問:大安分局直接上門找陳檢座? 

筆者第1點疑問:警方怎得知陳檢座老家?為何直接上門?

警方是否依照聲請強制執行狀上所載「地址」得知陳檢座老家?若是,則於法無濫用個資之虞。若非行政訴訟書狀或強制執行狀上所載,則警方如何得知「陳檢座老家所在地點?」頗令筆者費解。一般民眾若是警方直接「按址」找上門,怕是嚇死。警方這直接上門的程序會不會太誇張,不知道還以為警方上門查水表?

第2點疑問:警方效率驚人?直接上門退費300元?

筆者第2點疑問是,警方效率真是驚人,在得知被強制執行後,直接跑到陳檢座老家?誠然,或由書狀上資訊蓋可知悉(推估)「陳檢座戶籍所在(老家)」,但真正問題是什麼?答案是「警方效率萬分驚人。」當在得知遭強制執行後,就直接跑到陳檢座老家,要直接上門退費麼?

第3點疑問:陳宏達看完簡訊?

筆者更覺得奇特的是,依報載:「陳宏達不在老家,他在看完簡訊後,請承辦人不要為了300元刻意跑一趟,這筆錢就捐給大安分局,感謝警察同仁的辛勞。」以上這段內容,疑點是警方怎用簡訊聯繫陳檢座?換句話說,警方有陳檢座的手機聯絡電話或得用LINE軟體以訊息聯繫?其間到底是出什麼問題,或許警方收到強制執行狀,怕被強制執行,但照理來說,只要「將係爭裁判費或給付費用返還,依法並無庸覺得有什好懼怕的,是大安分局怕被貼封條之面子問題麼?」

第4點疑問:陳宏達表示300元裁判費捐出?警方該怎麼處理?

民事或行政訴訟打官司必須先繳裁判費給法院。以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論,裁判費為台幣300元,筆者僅以「裁判費負擔的角度觀察」,例如最後確定「被告應負擔裁判費300元為例」,此時實務上有兩種作法,一是應負擔者(被告)主動直接聯繫原告或經原告聯絡被告後,由被告然多透過匯款方式以證明已返還該筆費用。二是應負擔者(被告)始終不理會或原告不知道聯繫誰?只能對被告提出「強制執行」。

本案用個簡白的說法:「官司打贏了,原告的您,怎樣跟警察局怎要回300元裁判費?」光聯繫警方就不知道找誰?難道找警察局長(代表人)?所以實務上泰半民眾打贏此類行政訴訟官司,多採取算了的角度,也就是不在請求裁判費300元。重點來了,陳宏達表示300元裁判費捐出,警方該怎麼處理?要捐給誰,請注意這是公款、公帑,根本不能「任由警方捐款,要捐也是陳宏達自己捐。」(陳檢座可以說這是「(以下省略一百句民事法律關係)」,法律人都懂得。)

全台灣警方交通案件 打贏怎退費?

每案裁判費300元金額不大,但如果是全台灣地區的案例呢?或是其他行政訴訟案的一審費用4000元(簡易行政案2000元),這都是民眾的血汗錢,問題是怎麼跟警方等公務機關「要」回來?但多少年過去了?如果不是陳檢座這個特別的個案,幾乎讓人們忘了大量的「通案」都默默地讓警方不用退返裁判費,或者是含混蒙過去。

此點請警方或政府機關注意,以後確實可就此類交通裁決案件經訴訟確定應由公務機關負擔裁判費時,讓民眾或以填寫表格等方式申請退返裁判費,依此規定相關之簡便程序,俾利人民請求還款,還是警方機關要刁難人民?一切依法處理,請人民依法「聲請強制執行?(還有強制執行費用)」若如此不就是「警方始終傲慢,以及有意無意間刁難且擾民?」不是嗎?

第5點疑問:警方這筆300元(公帑)怎麼支帳或作帳?

再來是陳檢座對大安分局欲返還300元乙事,筆者想請問「警方這筆300元怎麼支帳或作帳?」若是警方便宜行事,隨意請某警員(負責該事務者)墊付300元,那筆者直接認為不可取,蓋「警方遇到陳檢座才轉彎、彈性便宜迅速處理?」果爾,一般民眾有此待遇?請求返還300元怕是要等到天荒地老?

「陳檢座認為請警方直接捐出300元即可?」此點也就是筆者的關鍵看法,這筆應退返的公帑(懇請注意「公款」性質),警方怎麼捐?依法應予申帳結報,可不是警方便宜行事「自掏腰包代捐300元即可!」

第6個疑點:警方捐給誰?捐給警方自己,還是公益團體?

陳檢座起心用意仁善,稱300元裁判費捐給警方(大安分局?)。那此部分筆者建議仍要依法依程序先給付給陳檢座為宜。或如一旦警方捐給「誰(某團體)」出問題,又是一場爭議的開始不是嗎?是否有收據不說,收據又要由誰保管?在凡事都要講究證據的今日,試問匯款都要手續費15元,那300元是不是要扣15元?回歸依法及適法原則,筆者還是建議大安分局給付給陳宏達最適合。至於陳檢座要「捐給誰?甚至回捐給大安分局」筆者均樂觀其成。

罰單遭法院撤銷時,懇請給予民眾便利,警方應設置退費機制

依報載大安分局財產假設被強制執行,恐成為近30年來第一個被強制執行的警方機關,故大安分局9月7日得知消息後,立馬緊急與陳宏達聯繫還款事宜。原告是陳檢座知法善用,但如果原告這一邊為普通老百姓,警方將如何對應?是會積極處理或冷處理,恐怕大家心裡有數,如此對待差別,實愧為人民保母,警方還是遇到懂法律的才懂低頭?且除大安分局外,尚有其他警方分局尚且上訴抗爭到底耶?

筆者先前長年在警方授課,對警方人員有深厚情感,請省思每一年警方開了多少張罰單?合法有理由的固然不論,那違法、無理由或有爭議的呢?如經法院判決撤銷,請注意警方是否遺忘了「訴訟費用負擔」這個項目?而大多數人們也因程序繁瑣而相對緩和其請求。但如果以「全國區域為觀察,一年撤銷行政罰鍰的案件」就可認為具備一定數量,而這些均應由國庫支出切不可僅因人民怠於請求,變相責轉由人民負擔。

上面這段話比較白話的講法是這樣:「某件罰單爭議,人民跟警局互告,人民打贏官司了,裁判費(例如300元)應由警方負擔,還要聲請強制執行真是麻煩透了,想想罰單已經撤銷,就算了。」

回頭省思一般人民撤銷行政處分案例(撤銷罰單),請問警方或懇請警方,一般人民被處行政罰鍰,費盡千辛萬苦,或好不容易「行政訴訟勝訴確定」,然後呢?還要依法聲請強制執行,裁判費怎計算及退返?警方是否應該建構一套「可受公評及監督之便民制度措施」用以便民?

換言之,當行政處分(罰單)遭撤銷行政處分確定,此時警方即應妥善處理退費之問題。所稱退返費用,包含「已繳納之金額」或「法院裁判費」。筆者直接懇請警方見拙文,想辦法自行設置機制吧?若真的不懂,來函筆者,筆者很願意跟貴局處一起設計制度或表格的(含年度會計制度作帳等)。

警方為公務機關,此類制度必然有帳務之程序需求,自可就此為制度設計,舉凡聯繫民眾、上級給款(含預算)、撥款、返款於民眾等。還是警方又稱:「一切依法處理?」果爾,其中勞費及辛苦,怕是刁難民眾,必經類似陳宏達檢察官本案,為了300元之罰單一路訟爭據理力爭,俟判決確定,更要「撰狀聲請強制執行?」一般民眾何苦又何堪?

白話的說法是「為了一口氣,爭到底!但警方好像也不痛不癢?」或當300元裁判退費拿到手,可是心頭一片枉然或是茫然?是以,還是回歸法制,嚴正公正執法,並且兼顧品質為宜。若確實警方有不當之罰單,果業經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時,也應兼顧人民之退費機制。

趣談乙則 給一張支票作紀念?

多年前筆者與李敖先生閒聊,李敖甚愛提告,奇思妙想一堆,他提到有個大絕招就是「與公務機關和解(調解)成立時,請求給付台幣1元,但要求用(國庫)支票支付。」李敖跟年少的筆者聊天(吹噓)講:「我要將這張支票收藏起來,偶而拿出來看看也開心。」但這還不是重點,重點是他說:「然後我就是不去領(支票)!依法公務機關每年還要登報公告叫我去領。」筆者聞言莞爾。

但李敖先生此法業經公務會計程序填補漏洞,目前國庫支票辦法等對未兌國庫支票已有規定,請勿有樣學樣,至於對該事件若想留個紀念為憑,筆者倒是不反對。以上趣談,順為緬懷李敖先生。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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