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因應香港亂局 四中全會強調依法治國

2014-10-25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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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為,就執法犯法而言,曾經的「政法王」周永康被立案調查,可謂具有代表性。周永康作為中央政法委書記、政治局常委,擁有調動公安、國安以及六十六萬武警部隊的權力,手握「國之重器」的執法者竟也以身試法,因貪腐等違法行為而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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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政治學者劉軍寧卻認為,法治與依法治國是有區別的,依法治國僅指的是依法辦事,而法治除蘊涵依法辦事外,還另有所指。依法治國認為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動都經立法機關授權,法治就會保持不墜,但這是對於法治意義的完全誤解。如果法律規定某一機關或當局可以為所欲為,那麼,那個機關和當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動肯定地不屬於法治的範圍。透過賦予政府以無限制的權力,可以把最專橫的統治合法化。法學理論和歷史經驗都一再強有力地證明:法治、依法治國和法治國都不是法治,因為它們都將最高統治者置於法律之上,其實質是為統治者的專橫行動披上合法的外衣。(依)法治國完全可能是實行法治的人治。所以,(依)法治國所實現的不是法治的統治,而是立法者的統治。當立法者是多數的民眾時,便是大眾民主;當立法者是仁慈的君主時,便是開明專制;當立法者是專制君主或獨裁者時,便是暴政。

要解決權大還是法大問題

全球共生研究院院長、南山書院院長錢宏接受採訪時說,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成為中國治國理政常態的歷史性標誌。在全球生態政治人緣經濟的歷史背景下,中國將順理成章地實施:修憲法、立法典、獨司法、反貪瀆、暢言行、獲動能、轉職能、調結構、建社會、復自然、呈常態。他說﹕「我們將民主界定為『人民、執政者、社會全體三者之間的政治信託關係』,引入依法治國,不僅是必須,而且順理成章。既排除了各種意識形態爭吵的干擾,容易理解,又可以進入現實操作。這裏的人民、國民、公民,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之信託人;這裏的執政者,即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這裏的社會,即是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在內的一切有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受益人。所以,落實民主,首先要解決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就是依憲法治國,還是依官員個人意志和利益訴求治國的問題。總理李克強在達沃斯論壇代表中國政府提出的『施政三清單』,即: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皆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就是依法治國的體現。」

依法治國,在中國並不容易。中共中央機關刊物《求是》雜誌主辦的綜合性政治理論半月刊《紅旗文稿》,是中共宣傳思想理論戰線的重要陣地。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紅旗文稿》刊發了中國社科院院長王偉光的署名文章,題為《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並不輸理》。文章從國家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入手,分析其理論依託、基本觀點,介紹人民民主專政建立的理論與實踐。文章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仍處於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判定的歷史時代,無產階級專政的核心問題是無產階級透過它的先進組織——共產黨,掌握國家政權,無產階級專政新型國家的階級工具職能,其範圍和作用會逐步縮小、減少,而公共服務職能會逐步擴大、加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這個職能可能加重、加大。十月十二日,《紅旗文稿》刊文《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專政》,竟然宣揚幾十年前的階級鬥爭理論,認為專政是階級社會的特定產物,中國是不可否認的階級社會,因此不能用法治代替專政。

法治缺失的另一個重要表現是至今仍殘存的僵化的階級鬥爭思維。法治的精神在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階級鬥爭的思維則主導一個階級壓制另一個階級,階級之間的生而不平等導致人們之間的生而不平等。直至今天,中共主流媒體、重要智囊仍不時宣揚階級鬥爭思維,要塑造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就變得相當遙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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