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澤天觀點:疫情指揮中心應對延長第三級警戒的理由有說明義務

2021-07-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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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頁、第5頁說明該邦疫情發展與當前狀況,諸如6月25日的Inzidenz(7.9)、一個染疫者平均傳染人數的R值(0.68)、染疫在加護病房的人數(109人)與呼吸器治療的人數(75人)、整體加護病床數目(2369床)與實際占用數(2043床)及染疫者占用比率(5%)、已施打第一劑疫苗(52.5%)與第二劑疫苗(33.2%)的人口比例、德國聯邦政府負責傳染病防治的研究機構(RKI)對於變體病毒與防疫指引及篩檢必要的說明等等。第6頁交代保護措施之標的與目的,即在減少傳染危險與擔保傳染鏈之追溯、透過維持醫療能量落實保護人民生命與身體的政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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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頁、第8頁敘述保護措施的合乎比例原則,說明迄今防疫已有成效,並認為在當前疫情發展下可對不同的人民生活利益,按其重要性的差異,採取不同強度的合比例限期干預措施,即邦政府根據憲法賦予的廣泛形成與預測空間,可因病毒發展的不確定性實施限期管制,以避免未來必須採取更嚴厲的措施。第9頁敘述邦政府會對相關措施持續評估與在短暫時間內調整,並強調所作措施無法替代人民的自我負責與團結之必要性。

各論則自第9頁末尾至第76頁,從第1條起說明每一個條文中的每一項與每一句。僅舉其中第3條的口罩義務(Maskenpflicht),就花6頁篇幅敘述其中理由,亦即(一)第16頁引用RKI的學術資料說明病毒如何經由飛沫、氣膠產生傳染,配戴醫用口罩可發揮特別有效的保護功能,除有例外規定,人民有配戴醫用口罩義務;

(二)第17頁至第19頁針對第3條1項的醫療口罩義務,特別指出應提高口罩義務要求,以因應更具傳染力的變種病毒來保護自己與他人;戴口罩方式;詳列必須戴口罩的領域;強調戴口罩對行為自由的極小影響與巨大防疫功用,尤其在Delta變種病毒散佈下,人民更應接受此義務;

(三)第19頁下半段起針對第3條2項的免除義務例外:對第1款的私領域作出從空間觀點的解釋,包含自家或友人家中、陽台、庭院及自用車輛;對第2款的露天保持1.5公尺距離舉出各種難以維持的情況,並表達信任人民在個案的客觀評估;第3款的6歲以下兒童;對第4款出於健康或其他必要理由無法或不能期待戴口罩者,說明精神障礙者或恐懼者可由醫師開立欠缺可期待性的證明,接受治療的無意識者或受緊急救助者係屬免除口罩義務的必要理由;對第5款出於類似重要與無法拒絕的理由,而無法期待或不可能要求戴口罩者,舉出若干情形(如游泳、跑步、照相),並對已有其他同等有效防護措施加以舉例(如公車駕駛座後的透明隔離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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