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澤天觀點:疫情指揮中心應對延長第三級警戒的理由有說明義務

2021-07-12 06:50

? 人氣

行動中的憲政國家

德國聯邦政府負責傳染病防治的研究機構(RKI),負責提供具有透明性與代表性的流行病毒科學知識,不等於其能僭越本分地制定防疫規範,仍需由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斟酌相關科學意見與防疫對社會、經濟與個人的衝擊影響,對防疫規範作出原始設計(《傳染病防治法》)、授權設計(BW邦法規命令)與執行(具體與一般的行政處分)的分工,司法機關則應對規範的設計與執行是否合乎憲法與法律進行檢驗,而構成「行動中的憲政國家」(Arbeitender Verfassungsstaat)。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的規定,授權指揮中心制定貌似內部作業手冊,卻發揮超越任何法律影響力的4級警戒標準,還可自行隨時來個0.5級的微調,既不必撰寫理由,就連事後送交立法院補行同意或備查都不需要。乍看下,如此的空白信任授權,係給予指揮中心極大的機動性,實則是施加超越其承擔本領的責任。華航機組人員「3+11」隔離檢疫政策,本質上未必有絕對的是非,而是涉及兼顧航運人力與防疫需求的平衡問題,倘若立法者在法律中明確地對此加以規範,或在法律中具體明確地對於目的、內容與範圍授權行政院制定較為明確的法規命令,本於法令為之的指揮中心,不致於掉落至目前在野黨圍攻、執政黨不好護航的下場,其後續的防疫政策,也不會被貼上過多政治算計的標籤,動輒採取過度反應的侵害人民權利措施。古裝電視劇看多了,都知道封建時期的官員會在重大決策前想辦法請旨,再搬出奉旨行事作為日後被追究時的「護身符」,民主時代的「聖旨」,就是國會制定的法律或符合國會明確授權制訂的法規命令。

國家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尊重與保護,自有必要在防疫措施保護的不特定人民生命、身體利益與其干預的廣大人民生活自由及資源作出權衡。如何看出國家對此加以重視,可從防疫措施的法律授權是否就不同種類的基本權利與干預內容進行細緻區分、是否明確設計具有防疫權限的機關、是否讓司法機關有可依循的事後判斷基準加以分析。其中,規範制定者的說理義務,具有相當重要的程序控制作用,除能提供司法機關判斷相關行政行為是否遵守法律的目的解釋參考,讓相關執行機關更能掌握規範的意旨與範圍,而不致於相互亂踢皮球,更能透過合理的說明取信於民,提高人民對抗疫工作的接受度,最終獲得抗疫的勝利。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