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司法關說疑雲及枉法裁判之省思

2021-05-15 06:30

? 人氣

貳、一個微小但嚴正的問題:司法裁判品質及疏謬

該案中,另請觀察一個「非常微小」但可能在實務上相當嚴重的問題。實務上一件肇逃案重要的記載是什麼?答案是「車牌號碼!」,換言之,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其記載正確與否,確實是極重要的內容。當刑事個案判決連「肇逃案的車輛車牌號碼都寫錯,請問人民觀點是什麼?」是否信賴判決或司法裁判品質?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該案二審判決中更正了原審判決對於「肇事車號」的誤載(被告乙駕駛車牌9「E」-8753號,原判決誤載為9「W」-8753號自用小客車);以上乍看「誤載」並無什麼,但懇請深思,實務上此類疏漏,是否嚴重無比?

如筆者自身經驗,通知單或判決書有將當事人、律師姓名誤寫,亦有判決書誤寫、誤算,更有明顯將「先前判決複製貼上」而「忘了改年月日」,導致時間明顯誤差及不正確的狀況。類似嚴重問題,有興趣的讀者朋友們,也可參考司法院101年度鑑字第12293號懲戒報告及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判決之新聞或監察院調查報告(係將被告私運合計782公斤多第四級毒品「載」為淨重419.28公克多)。

筆者並非認為裁定或判決不容許出現「錯字」或「錯誤」,同樣筆者書狀也會有錯字及疏謬,但就司法書狀或審判而言,實事求是及詳察關鍵事證確有其必要,就審判而言「客觀」及「準確」一樣重要!也就是「公、正」二字。

類似的實務上冤屈案件,如張月英女士案因被誤記車號導致纏訟十餘年,關鍵就在於「肇逃車牌的誤記,將車號「D『M』X」報成「D『N』X」。(請詳見筆者拙文載於全國律師月刊2021年5月號裁判評釋)。綜上,懇請省思現行司法裁判品質良莠、獨立審判、法官倫理自我監督機制、司法改革困境及此次政院針對酒駕無過失肇逃責任修法所面臨實務之嚴正問題(拙文:政院修惡法?無過失致人傷害逃逸之實務問題),以之綜合觀察,或可體會筆者感慨之深。

參、該案二審,屬於「保障人權之判決?」或是「受關說染污之判決?」

該案二審判決,如忽略「關說疑雲」,僅就判決內容觀察,高明哲前法官之論證不可謂不嚴謹,詳觀其論理、求證,均可言客觀無比,甚至對可能受冤枉的被告來說,確實可評論為「維權判決」。遺憾的是,當其程序有嚴重瑕疵,乃至該案已涉關說疑雲,無論該判決論述引證多正確,該判決即不能不受嚴重質疑。

換言之,若只看《該案高院判決》可認為是一篇「維權的好判決!」無奈的是,若已有「主觀心證(事涉關說)」或「程序有爭議瑕疵(迴避事由)」,確實應予嚴正譴責及檢討之!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