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立法院初步修法取消導遊及領隊考試國考地位

2017-10-2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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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考選部將研處意見報請考試院作政策決定,同年8月21日第9屆第46次院會決議精算人員等人員應否納入專技人員考試案,是否以職業主管機關定有職業管理法律,且明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及格為限乙節,由於事關落實憲法賦予考試院之職掌,因此有必要對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作一釐清;審查會遂決議由考試院邀集行政院所屬相關部會、學者專家成立專案小組,研訂專技人員執業資格、界定標準及相關法令、技術配套等措施,以作為進一步檢討之依據,並推考試委員洪文湘擔任召集人,考選部負責幕僚作業,向院會提出研究報告。專案小組隨後多次邀集學者專家、職業主管機關、全體考試委員開會研商,研擬專案小組報告,全案並經考試院1998年2月26日第9屆第70次院會決議通過,採「依法規」、「應領證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3項檢視指標加以檢討,均符合者即應納入專技人員考試由考試院辦理,包括不動產經紀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航空人員(包括正副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領航員、簽派員、飛航管制員)等5種;其餘精算人員、核保及理賠人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券商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保險業務員、技術士、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商業會計記帳人等12種,由考選部續洽職業主管機關研訂(修)職業管理法規建立完善職業管理制度,並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書後,再予納入專技人員考試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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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考試權之後迄今辦理情形及面臨問題

考選部遂逐一與擬納入國家考試之相關主管機關溝通協調,其中不動產經紀人由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予以納入,但層次較低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則回歸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訓練後發給證明。導遊及領隊人員則由交通部修正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為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經與勞工委員會會商研修就業服務法可行性,但勞委會堅持該等人員層次較低,非屬專技人員範疇,最後採法律授權另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將該等人員定位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以規避被納入國家考試。而航空人員部分,考選部派員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聽取簡報後,發現民用航空人員學科、術科檢定種類錯綜複雜,技術難度甚高恐將難以克服,連中央主管機關都採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方式辦理,遂後續不再推動。至於其餘12種職業管理法制尚不健全之類專技人員測驗或檢定等,則協調其研修職業管理法規明確建立證照制度;但多數機關反而逆向操作,將原行政機關委託財團法人辦理之測驗或檢定,改成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辦理,原行政機關發給之測驗合格證書,改為同業公會認可或受委託財團法人自行發給證明,以和職業主管機關在形式上完整切割,如此改變結果離回歸國家考試目標更加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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