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立法院初步修法取消導遊及領隊考試國考地位

2017-10-2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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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各方意見,1993年4月考選部將研議結果呈報考試院,其中指出依憲法第86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內容明確勿庸置疑;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8款「其他依法規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概括規定,則各該職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管理辦法或規則,皆應屬此法規範圍,故相關資格之取得,自應由考試院以考試定其資格。因此職業主管機關以資格測驗或其他名稱取代考試,實有規避考試權行使之嫌;爰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執業資格測驗,應一併納入考試權行使範圍,由考選部依法辦理考試為妥。考試院主簽本案參事朱武獻,簽註意見表示本案涉及之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符合「依法規」、「應領證書」規定;至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雖尚無明確定義,但一般情形下,要成為專技人員多具備若干條件,包括「該項職業須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此等知識並應有正規教育加以培養」、「取得該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以考試方式為之」、「要訂有職業管理法律」、「從業人員應成立專業性學會或公會」等,故從實務上來看,本案所述人員當可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此簽註同意專責報關人員等執業資格測驗,自應一併納入考試權行使範圍,由考選部依法辦理考試。考試院第8屆第132次會議針對本案作成決議:「一、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依法應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均應納入考試權行使範圍。由考選部即與各有關職業主管機關會商於一年內辦理,在未納入考試權行使範圍前,暫由現行職業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辦理資格測試。二、其餘證券商高級業務員等多種人員,交考選部積極研究,逐步納入考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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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項考試並在1994年首次由考選部收回辦理在案,同時考選機關也積極展開一個大波段的擴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與範圍的策略行動。經多年協商溝通考選部收回導遊及領隊考試自辦擴大清理過程中,首先是全面整理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自行辦理或是委託辦理各種涉及證照資格之考試、測驗、檢定等,初步發現有財政部主管之精算師、核保及理賠人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券商業務員、期貨經紀商業務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技術士、職業訓練師、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交通部主管之領隊導遊、航空人員(包括正副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領航員、簽派員、飛航管制員);經濟部主管之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行政院環境保護暑主管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人員、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人員、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等,以上人員合計共25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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