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立法院初步修法取消導遊及領隊考試國考地位

2017-10-2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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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業界反映問題包括部分資深導遊及領隊,工作能力甚強,但是年歲偏高,遲遲無法通過國家考試門檻;華語導遊及華語領隊及格人數太多,缺乏執業空間,甚至無團可帶;反之新南向政策推進,馬來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等東南亞語系外語導遊,數量嚴重缺乏,應一年舉辦兩次以補市場人力之不足。不過客觀來說,考試就會有不確定因素存在,尤其是國家考試典試權獨立運作,監試制度客觀監督,考選機關應該很難針對年齡偏高的資深導遊及領隊,明確承諾讓他們順利通過考試。尤其是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4項已明訂「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者,得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繼續執行業務。」對舊制時通過測驗及訓練者,准其繼續執行業務在案,已充分保障其工作權,因此並無太大問題。至於特殊外語導遊人員考試,一年舉辦兩次乙節,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等,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因此視考試類科需要增減辦理,在法制上應無疑慮;但在現實面來看,以2017年為例,馬來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等外語導遊報考人數分別為17人、60人、167人、145人,第一試筆試成績滿60分,且第二試外語口試亦達60分者始為及格,各類科及格人數分別為6人、25人、29人、26人,在應考者來源有限情形下,即使一年舉辦兩次考試,因母數並未擴大,成效恐怕有限。立法委員提案,改採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自辦測驗及訓練,認為如此即可快速錄取所需人力,其前提是「撿到籃裡都是菜」的邏輯,這樣的外語導遊,觀光基本常識及素養不足,只有母語尚可;此和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3項「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第一項所定其他外語(即英語、日語以外之外語)訓練合格,得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訓練合格語言別;其自加註之日起二年內,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之急就章做法,究竟有何差別?倒是及格人數已經爆量之華語導遊及華語領隊,既然法制上允許得視考試類科需要暫停辦理之,則參採部分冷門技師類科兩或三年辦理一次之作法,亦採間年舉辦,實務上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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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法廢除國考改為訓練取證

2017年4月5日立法委員鄭運鵬、陳素月、蔡培慧等20人,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將原第1項「導遊人
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修正為「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原第5項「第一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刪除。使導遊及領隊取才方式,由考試主管機關修正為交通主管機關,回復2004年以前的選才方式,讓交通主管機關能依據旅遊人口增減變化,適時增補所需之導遊及領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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