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總統涉外事務權」與「國會監督參與權」亟待法制化!

2021-01-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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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陳菊(左三)、監察委員林文程(右二)等28日出席「行政院巡察後記者會」。(盧逸峰攝)

監察院長陳菊(左三)、監察委員林文程(右二)等28日出席「行政院巡察後記者會」。(盧逸峰攝)

壹、緣起

前總統馬英九主政時期,以「中華台北」名義和觀察員身分參與WHA年會,遭監察委員林文程教授以涉及出賣國家主權,要求「行政院配合查辦」。雖然監察委員無權查辦總統的涉外事務,但為此,藍綠間又掉入「前後矛盾、昨是今非、互挖瘡疤、夾『院』報復」的口水惡鬥漩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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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倒認為若能跳脫藍綠較勁心結,監委林文程教授提議查辦「時任總統參與國際組織的決策,涉及出賣國家主權」案,反可凸顯「總統涉外事務權」(foreign power)與「國會監督參與權」(Congress oversees participation rights)亟待法制化的窘境。(註:監委職權包括糾彈調查不及於總統)諸如:

一。「總統涉外事務權」的權限與運作,會因政府體制是總統制、內閣制或半總統制而有區別?

二、「總統涉外事務權」是否應具「專任性」(Sole Organ)?

三、「總統涉外事務權」是否應具「專法性」(Special law)

四、「總統涉外事務權」中之締結協議權(treaty power)的運作,是否應遵循「程序準則」(Procedural guidelines)?

五、國會在總統處理涉外事務時,能否享有「參與權」(Participation power)?

六、國會在總統處理涉外事務時,是否應賦予「監督權」(Supervisory power)?

尤其,在美中兩超強新冷戰局勢中,美國有意協助台灣重返國際組織,以及蔡英文總統以「和平、對等、民主、對話」作為前瞻兩岸關係的前景時,總統涉外與兩岸事務的空間將會增廣且拓深。此時對於總統處理涉外事務、締結涉外協議或行政協定時,賦予應有且適當的權限,以靈活我外交國際空間,也能因應詭譎多變的兩岸情勢發展需求。但相對應的,基於「行政監督」、「分權制衡」的政治原理,也必須要思考應給予適當的監督警示,以避免造成脫韁野馬,無法控制,導致國內政爭紛起又失信於國際。這恐怕是藍綠在口水惡鬥之餘,應該要去務實面對與理性釐清的。

貳、我國「總統涉外事務權」之簡析:

「總統涉外事務權」(foreign power),依據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所長張顯超教授引用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美國國際法協會主席)的研究,認為應包括兩個主要的部分:

一、是總統基於憲法本身所賦予的涉外職能;

二、是總統與國會對涉外事務必須共同分享權力,或是說必須經國會同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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