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陳吉仲果然不如陳時中機巧聰明

2020-10-2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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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立法院備詢,對藍委堅持美豬萊克多巴胺「零檢出」,他直言「不可能,若如此牛排館都要關門了。」(盧逸峰攝)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立法院備詢,對藍委堅持美豬萊克多巴胺「零檢出」,他直言「不可能,若如此牛排館都要關門了。」(盧逸峰攝)

距離美國萊豬進口倒數兩個月,行政院行文訂有食安自治條例並規範豬瘦肉精零檢出的各縣市政府,主張相關自治條例有抵觸中央法規之虞,要求各地方政府檢討修改。公函抵達,可想而知,各縣市首長必須尊重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力不可能中央一聲令下就修改,至於尚在議會審查中的相關自治法條(修改或增訂罰則),地方首長也沒有權力要求議會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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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查進行中,斷定「抵觸」言之尚早

面對中央與地方法律適用不一的情狀,聰明的是衛福部長陳時中,即使他的次長薛瑞元在立法院備詢時直言,一旦明年元旦(萊豬)正式開放進口,「地方自治條例將直接宣布無效」,陳時中被詢及此事,相對保守表示,「美豬開放現在在立法院審查中,最後要看立法院審查結果,才知道跟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是不是有牴觸。」

這是聰明的做法,即使民進黨在國會屬絕對多數,護航之下無意外,但做為國會監督的政務官,還是不能超前預測立法院最後審查結果為何,這是對國會的基本尊重。

相對於陳時中的「機巧」,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就「老實」得讓人哭笑不得,他說,「只要有人類,有化學物質,要做到零檢出,在很多世界國家是不可能的」,這句話雖然是事實,聽在絕大多數人耳內却是極不中聽的,因為做為專家學者的陳吉仲當年就是力抗美猪者,陳吉仲還加了一句,「如果堅持零檢出,所有牛排館都要關門了。」這句話既讓人錯愕更讓人噴飯,問萊豬答美牛,莫怪被譏嘲,「陳吉仲的國語和數學是不是有問題?」隔幾小時後,陳吉仲改口修正「口誤」,「三分之二牛排館要關掉。」讓笑話再可笑一次。

陳吉仲國語沒問題,數學也沒問題,其用心不過是把開放美國萊豬繼續牽拖馬政府開放美牛,拿豬打牛的用心一以貫之,就是效果有限。第一,美國牛都用瘦肉精,標示產地足可辨別,美國豬從二0一二年迄今,使用萊克多巴胺的老例已降到二成,農委會若有心從源頭管理,不可能做不到無法標示,進口商也不可能不負責任的對進口肉品有沒有管制禁藥都不聞不問,除非農委會公告宣布,但凡進口台灣的美國豬,都是使用萊克多巴胺的廠家,那麼陳吉仲可能要面對第二波風暴:為什麼台灣非得吃那所餘百分之二十的萊豬?

20201015-衛福部長陳時中15日於聯席委員會備詢。(盧逸峰攝)
地方自治條例規範乙型受體素零檢出是否「抵觸」中央法令,陳時中保守以對,要等立法院審查結果。(盧逸峰攝)

釋字七三八號,地方自治法規可以比中央更嚴格

陳時中的機巧和陳吉仲的榆木腦袋,正好反應開放萊豬政策的左支右絀,而民進黨蔡政府的難堪,正是自己造成,若非當年駡得聲嘶力竭以命相搏,如今開放得如此厚顏,連句道歉都不肯,又豈會如此進退兩難?包括行政院要求地方修改的自治條例。

首先,地方自治正是民進黨追求民主化的重要政治工程,從地方制度法到各縣縣市自治條例,權力下放也是民主核心精神之一,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和地方制度法,食品安全都是中央與地方協力事項,也是地方自治事項,中央制訂政策而地方執行,當中央未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含量時,地方自治條例規範零檢出,完全沒有法律疑義;目前的爭點是,當中央訂出安全含量後,地方可以比中央更嚴格嗎?

拒絕中央行文,聲明「不同意」的台中市政府搬出大法官釋憲第七三八號解釋,「地方政府依地方自治精神可訂出比中央法規更嚴格的標準」,釋字七三八號解釋針對「電子遊戲場所與學校和醫院應有的距離」,根據中央訂定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必須距離五十公尺以上,地方政府則訂出更嚴格的標準(比五十公尺更遠),被罰業者屢屢與地方政府打官司後聲請釋憲,大法官解釋則強調,既未違反中央與地方權責畫分,地方比中央更嚴格的規範也不叫「與中央法令抵觸」,因為中央訂的是「最低標準」,從這個角度看,地方政府願意更嚴謹的維護市縣民健康,無可置疑,可能導致爭端的應該在「罰則」,簡單講,中央容許萊豬,地方驗出萊克多巴胺却要遭到重罰,不打官司都不可能─被罰業者要和地方政府打官司。

台中市長盧秀燕在議會說明推動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經費編利情形。(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長盧秀燕搬出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不接受地方自治條例有關萊豬零檢出的罰則與中央「抵觸」(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公告」屬行政命令,豈能宣告地方法律無效?

另一方面,根據《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者必須送行政院和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發布,以最早訂定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的台中市為例,二0一七年即已明定禁止豬肉品驗出乙型受體素並訂有罰則,且早報中央核准公布,不接受中央「函告」無效有其依據;至於仍在討論是否增修的雙北,屆時罰則通過還是得報中央核可。問題來了:中央有權力否定已經核可或仍待核可的地方自治規範「無效」嗎?

行政院在發函給地方政府同時,顯然沒搞清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地方自治條例屬議會通過的法律位階,至於衛福部公告的容許豬肉萊克多巴胺含量,至多只是「行政命令」,以釋字七三八號解釋為例,中央與地方是「法律對法律」的抗衡(中央都沒贏),至於地方自治條例能不能比中央一紙「函令」更嚴?不必大法官解釋即知,以行政命令宣示法律無效,本身就是無效宣示,遑論法律位階的〈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迄今並未修正,還是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至於衛福部公告的容許含量,顯然並非依據「國人膳食習慣」所訂,又豈能斷言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命令「抵觸」?中央硬要指地方食安自治條例無效,豈非視《地方制度法》為無物,又豈非視地方自治為虛談?這個官司豈能不打?

結論:沒站穩法理立場草率發函給地方政府是投石頭砸自己的腳,若要穩操釋憲勝券,就是把容許乙型受體素明定於食安法,那得問民進黨立委準備好一字排開護航萊豬嗎?懸疑的是,發函給六都的是行政院,發函給其他縣市的是衛福部,即使要修食安法,主管機關也是衛福部,衛福部長陳時中還知道權且保守應對,偏偏必須維護台灣養豬戶權益的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却急乎乎地站在第一線挨槍子,陳吉仲如此不知機變,却不知不得民意支持的政務官,官位就如炭爐上的屁股,愈坐只會愈難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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