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宗聖觀點:綠能與環保如何雙贏?

2020-09-0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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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彰化縣大城鄉西港橋旁約50坪的閒置土地,經爆料被堆放約800片廢棄太陽能板達2年之久,引起民眾憂心有毒物質污染生活環境。經查,該些太陽能板係2016年時遭梅姬颱風吹壞,而包商於協助客戶替換、淘汰後所棄置。有關包商及地主旋即被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未依規定任意棄置事業廢棄物,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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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可知,我國基於達到非核家園目標、轉型為綠能國家、促進綠色經濟及就業等因素,太陽光電的發展正快速進行中。而另一方面,如同彰化縣的案例所呈現,太陽能光電快速發展伴隨而來的是:損壞、效能太低或壽命終止之大量太陽能板污染環境的棘手問題。因此,尋求如何促進綠能發展又兼顧環境保護的解決方案,刻不容緩。

力力溪大響營堤防太陽能光電成效佳。(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政府為達成20205非核家園目標,投入大量資金於綠色能源中。(資料照,屏東縣政府提供)

三、太陽能板組成及我國甫上路的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

太陽能板可分為以結晶矽為基礎及非以結晶矽為基礎(薄膜太陽能板)二類,而目前全球市場以結晶矽為基礎的太陽能板為主流,約佔95%。結晶矽太陽能板成分為約74%的玻璃、10%的鋁框架、5%電池(3%的矽、2%的銀、銅、錫、鋅、鉛等金屬),而電池與玻璃間藉由醋酸乙烯酯聚合物(EVA)黏著,約佔成分11%。由於電池與玻璃透過EVA強力黏著,外部再透過鋁框架緊密包裹,廢棄的太陽能板並不會自行溶解、滲出液體而污染環境,因此其在貯存、清除階段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在處理(含再利用)階段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我國在大量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後,太陽能板的回收處理(含清除)機制並未同時跟上腳步,長期以來引起環境保護團體及一般民眾的質疑與憂心。2019年,環保署著手建置相關回收處理制度,要求太陽能板從設置到廢棄皆須進行登記。於2019年12月18日前已完成發電設備登記者,鼓勵業者自行至「廢棄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於2019年12月18日後才完成發電設備登記者,則由能源局直接匯入相關資料,確保每一片太陽能板有專屬的登記序號。太陽能板廢棄排出時應先完成線上申請程序,主管機關將藉此稽核每片廢棄太陽能板模組序號、型式,同時連結至每個太陽光電設施案場。接著,當廢棄太陽能板累計數量達50片時,由可清除「D-2528裝置使用後廢棄之太陽能光電板」的清除機構運送至指定暫時貯存點,或運送至處理「D-2528裝置使用後廢棄之太陽能光電板」的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在回收處理經費部份,能源局於2019年12月18日公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增訂第17條申請設置或更換設備者應繳交模組回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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