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宗聖觀點:綠能與環保如何雙贏?

2020-09-0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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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已「適度」採用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要求太陽能板「設置業者」需繳納回收處理費,原則上不再由消費者(個人或一般住家)負擔回收處理的責任。不過,這僅是跨出一小步,更適合承擔回收處理責任者,應為太陽能板的「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誠如前述說明,因為他們往往是可以減少太陽能板生產時資源的投入、增加太陽能板利用的效率、延長太陽能板的生命週期、讓廢棄太陽能板轉化為資源的「最有能力者」。完整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應於太陽能板回收相關法規中加以明定,讓生產者(「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於生產規劃時,即提出符合循環經濟的完整方案。此外,我國目前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在清除、搬運及貯存能力上並無大的問題;但在處理(再資源化;回收再利用)上,仍延續以往仰賴傳統的單獨處理機構進行(並非生產者),而這些處理機構處理太陽能板能力卻又顯得相當不足(我國政策規劃中提到:可優先考慮由德國或日本進行境外處理,亦可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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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國廢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雖採用「適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原則,將責任施加於太陽能板「設置業者」,但另一方面卻又為鼓勵設置太陽光電政策,於電能躉購費率中額外加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者,其額外費率為每度0.0656元。」造成了設置業者的責任透過補貼又轉回電能躉購業者台灣電力公司(亦即政府)的矛盾結果。

長遠而言,為了讓太陽能板「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這些「最有能力者」來承擔回收再利用責任,並真正落實循環經濟概念及原則,應將目前我國甫上路的太陽能板回收處理機制回歸改由「廢棄物清理法」規範。如果係一般民眾自行裝設的太陽能板,則納入一般廢棄物類別,其回收、清除、處理及再利用透過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二章與訂定相關辦法進行管理及規範。如果係事業裝設的太陽能板,則屬於事業廢棄物類別,其回收、清除、處理及再利用透過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三章與訂定相關辦法進行管理及規範。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國際法學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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