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部分台灣人民,和陳水扁總統有著不盡相同的政治理念,但是,在司法改革這議題上,恐怕全台灣人民都會認可陳前總統與司改會林永頌律師念茲在茲的陪審團制度。「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第39條就規定,被告有未經陪審團判決不得被處罰的權利。而200多年前的美國聯邦憲法第3條及修正案第6條均規定」亦同,即是陪審團才是真正可以從人民角度做出裁判的司法機制。而從英美司法體系的發展中,陪審團(即是人民)確實可消彌司法與人民期望落差及建構人民對於司法信任的重大功能。
因此,若在通姦除罪後,政府要是連給予家庭最基本的「和誘配偶」的刑事保障都要刪除。 那麼,其實,從一個「司法改革」的角度,讓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導入「陪審團」制度來決定民事傷害賠償的多寡,且由國家負擔所有民事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也不失為一個的開始方式。當人民實在無可相信政府與司法是否是在服務人民,且不會選擇性辦案的現況中,就由被害的人民,親自向其他的人民訴說「妻(或夫)離家破的痛苦與傷害」,讓陪審團對應有的賠償多寡作出定奪,回歸到真正的公平,也同時避免逼迫社會弱勢必須走上洗門風或私刑這條道路上,就由人民來判斷一切吧!
當下的台灣風氣,讓人民很難看懂共產黨與民進黨之間的執政差異了!
*作者守護台灣由一群專業志工家長組成,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其成立最大宗旨於藉由向社會發聲提倡更多給予兒童及婦女(家庭)保障,本文經守護台灣編輯團隊合力撰寫,並委由陳華恩擔任責任編輯及聯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