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妨害家庭除罪化,也許司法審判也回歸人民,更好?

2020-07-1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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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5月正式宣告通姦罪違憲,確定除罪化。示意圖。(資料照,甘岱民攝)

台灣5月正式宣告通姦罪違憲,確定除罪化。示意圖。(資料照,甘岱民攝)

繼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後,執政黨推動「性自由與解放」的政策方向並無絲毫放慢的趨勢。 在日前,法務部已向行政院提出「刪除妨礙家庭(和誘配偶部分)罪」的草案。 美其名是讓「人民感情糾紛」回歸民事賠償的機制,但是,從一個民主的角度來檢視,這恐怕又是一起要顛覆台灣淳樸民風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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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或法律制度要改變,從現代的自由民主社會來看,當然是可以依照今日的民情而作適當的調整。但是,無論在哪一個國家,誘拐一位已婚的人士上床,甚至是脫離家庭,都屬於道德上的錯誤。不同的國家,也有以不同方式處理這類的行為,在我國目前是採取刑法保障,也就是,誘拐已婚人士搞婚外情或背叛婚姻家庭,乃是法律所不容,應該要坐牢。 

從一個理性的思維,面對執政黨的作為,人民對於國家行政與司法是有著三個重大的根本疑慮。 首要問題的就是「公共領域」與「私治領域」兩者各自的範疇到底該由誰來界定? 第二項重大疑慮是:司法和行政,到底可不可以因人或事務的差異,而採用「不同的標準」對待? 第三項重大的疑慮就是:若可以因人或因為保障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那麼這該是誰來決定,那一種人或那一種權益應該被優先保障呢? 換言之,國家資源運用的優先順序以及法律制度是否要對特定族群給予特別的保障,這應該由誰來決定?  到底是司法院決定? 還是行政院來決定? 還是人民藉由立法院來決定呢?  

20170924-風數據通姦除罪化專題,偷拍視角的男女情侶圖。(甘岱民攝)
作者點出,繼通姦除罪後,執政黨持續推動「性自由與解放」的政策方向,但從另一角度檢視,恐怕將顛覆台灣的淳樸民風。示意圖。(資料照,甘岱民攝)

在台灣,無論政治立場上是統或獨,「人民就是頭家」乃是不爭事實。因此,無論如何本位主義的學者或官僚,在面對「公領域」與「私領域」之範疇界定,原則上都會認同須以人民意志為優先。 回歸到法務部提出「刪除妨礙家庭(和誘配偶部分)罪」的草案上,這議題本質上觸碰到「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私領域)」與「社會人們相處所需要之妥協與秩序(公共領域)」二者間的相互權衡。 而讓筆者十分疑惑,到底法務部是開了多少場的公聽會,來聆聽台灣社會民間對於這議題的看法與聽取民間實際的需求呢? 

無論是從台灣憲法第二條或是國家主權在民的理念,刑法妨礙家庭(配偶部分)的除罪,都應該是讓人民有相互討論的機會後,再以民主的方式來作出共同的決定,並由社會共同遵守。不幸的是,在釋字第791號後,執政黨似乎要以「司法解釋」來引領「投票立法的方向」的作法,恐怕已經是進行中的事實。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是全世界追求自由民主的人們都認可地。 台灣善良的人民當然是可以理解少數族群,如原住民,基於文化上的因素,要被法律有特別的保障,這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中可清楚看到。 只是,在對於所有人民都同時適用的法律保障,是可以有不同的對待嗎?  

從社會科學的角度,當大法官率先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以「與時俱進」之概念來推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並且選擇性強調「個人的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的隱私權」保障時候,人民是非常匪夷所思地。 

2020年5月29日,通姦除罪化,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司法院長許宗力(YouTube)
2020年5月29日,通姦除罪化,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資料照,截自YouTube)

在台灣通姦除罪釋憲前一個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推翻了一起1972年的裁定。 在美國整整26頁的判決理由書中,主筆的美國戈蘇奇大法官(Justices Gorsuch)把美國尚未獨立前的法學見解都闡明清楚,敘明過往裁決法律理由錯誤之處、前任大法官被政治影響的地方,以致於現在的大法官必須做出推翻先前解釋之裁定。 不但如此,每一位美國大法官,無論同意或不同意此案,都對於「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應有的處裡方式在意見書中說清楚講明白。 相較於台灣大法官484字的「真知灼見」,無怪美台兩地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與印象是有著天差地遠的隔閡!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法律原則,在美國最高法院所受到的重視程度,乃是美國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基石之一。 即便是幾位完全否定同性婚姻的正當性的大法官,在面臨給予「同性性傾向者」平等工作保障上,都因為「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而判決美國聯邦工作平等保障中包括了性傾向的保障,也因此對於不同性傾向也要保護乃是正當的訴求。 

最為重要的是,人民所了解的「平等」並不是指「性自由(私領域)」和「個人影私(私領域)」可以比「婚姻配偶(二人間私生活)」及「家人共同居住(家人間私生活)」更為重要。 實質上,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或是歐洲人權公約,婚姻配偶保障與家庭成員間的私生活保障,都是明文確立的保障,是國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須「平等地」對每一位國民都給予的保障。 當大法官率先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選擇性強調「個人的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的隱私權」,而去無視(或是給予同樣平等強度看待)婚姻中(無論異性或同性)的「二人永久結合(配偶權)」及「家人間共同生活的權益(人權公約明文)」等保障項目時,看在人民的眼中,就是一群恐龍只在乎「小三(或小王)」的自由隱私,但是對於善良老百姓的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應有的權益保障視而不見。人民過去認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現在依舊是在懷疑,「所謂的司法與行政,到底是在為誰服務?」

20170924-風數據通姦除罪化專題,三角關係。(甘岱民攝)
作者表示,當大法官強調「個人的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的隱私權」,而無視婚姻中的配偶權等保障項目,看在人民的眼中,恐怕就成了一群只在乎「小三(或小王)」自由隱私的恐龍法官。示意圖。(資料照,甘岱民攝)

在尚未實施刑法妨礙家庭罪之先,台灣民間多有以「洗門風」之習俗私下處裡「誘拐」他人配偶離家之情事。 進而有濺血或搞出人命的個案也層出不窮,畢竟,當一位窮苦人家什麼都沒有了,自然也可能拿命去和加害人一搏同歸於盡。 故當刑法「妨礙家庭」得以落實後,台灣人民婚姻配偶關係與家人共同居住的權益有了國家刑法的實質保障;到了在今日,「洗門風」已經是過往陋習。 

儘管部分台灣人民,和陳水扁總統有著不盡相同的政治理念,但是,在司法改革這議題上,恐怕全台灣人民都會認可陳前總統與司改會林永頌律師念茲在茲的陪審團制度。「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第39條就規定,被告有未經陪審團判決不得被處罰的權利。而200多年前的美國聯邦憲法第3條及修正案第6條均規定」亦同,即是陪審團才是真正可以從人民角度做出裁判的司法機制。而從英美司法體系的發展中,陪審團(即是人民)確實可消彌司法與人民期望落差及建構人民對於司法信任的重大功能。

為了推動陪審團制度,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早在2018年5月即發動遊行,主張司法民主。(郭晉瑋攝)
作者認為,在司法改革這議題上,恐怕全台人民都會認可陳水扁與司改會林永頌律師念茲在茲的陪審團制度。圖為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早在2018年5月即發動遊行,主張司法民主,推動陪審制度。(資料照,郭晉瑋攝)

因此,若在通姦除罪後,政府要是連給予家庭最基本的「和誘配偶」的刑事保障都要刪除。 那麼,其實,從一個「司法改革」的角度,讓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導入「陪審團」制度來決定民事傷害賠償的多寡,且由國家負擔所有民事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也不失為一個的開始方式。當人民實在無可相信政府與司法是否是在服務人民,且不會選擇性辦案的現況中,就由被害的人民,親自向其他的人民訴說「妻(或夫)離家破的痛苦與傷害」,讓陪審團對應有的賠償多寡作出定奪,回歸到真正的公平,也同時避免逼迫社會弱勢必須走上洗門風或私刑這條道路上,就由人民來判斷一切吧!

當下的台灣風氣,讓人民很難看懂共產黨與民進黨之間的執政差異了!

*作者守護台灣由一群專業志工家長組成,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其成立最大宗旨於藉由向社會發聲提倡更多給予兒童及婦女(家庭)保障,本文經守護台灣編輯團隊合力撰寫,並委由陳華恩擔任責任編輯及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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