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妨害家庭除罪化,也許司法審判也回歸人民,更好?

2020-07-19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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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科學的角度,當大法官率先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以「與時俱進」之概念來推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並且選擇性強調「個人的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的隱私權」保障時候,人民是非常匪夷所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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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通姦除罪化,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司法院長許宗力(YouTube)
2020年5月29日,通姦除罪化,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資料照,截自YouTube)

在台灣通姦除罪釋憲前一個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推翻了一起1972年的裁定。 在美國整整26頁的判決理由書中,主筆的美國戈蘇奇大法官(Justices Gorsuch)把美國尚未獨立前的法學見解都闡明清楚,敘明過往裁決法律理由錯誤之處、前任大法官被政治影響的地方,以致於現在的大法官必須做出推翻先前解釋之裁定。 不但如此,每一位美國大法官,無論同意或不同意此案,都對於「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應有的處裡方式在意見書中說清楚講明白。 相較於台灣大法官484字的「真知灼見」,無怪美台兩地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與印象是有著天差地遠的隔閡!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法律原則,在美國最高法院所受到的重視程度,乃是美國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基石之一。 即便是幾位完全否定同性婚姻的正當性的大法官,在面臨給予「同性性傾向者」平等工作保障上,都因為「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而判決美國聯邦工作平等保障中包括了性傾向的保障,也因此對於不同性傾向也要保護乃是正當的訴求。 

最為重要的是,人民所了解的「平等」並不是指「性自由(私領域)」和「個人影私(私領域)」可以比「婚姻配偶(二人間私生活)」及「家人共同居住(家人間私生活)」更為重要。 實質上,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或是歐洲人權公約,婚姻配偶保障與家庭成員間的私生活保障,都是明文確立的保障,是國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須「平等地」對每一位國民都給予的保障。 當大法官率先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選擇性強調「個人的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的隱私權」,而去無視(或是給予同樣平等強度看待)婚姻中(無論異性或同性)的「二人永久結合(配偶權)」及「家人間共同生活的權益(人權公約明文)」等保障項目時,看在人民的眼中,就是一群恐龍只在乎「小三(或小王)」的自由隱私,但是對於善良老百姓的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應有的權益保障視而不見。人民過去認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但現在依舊是在懷疑,「所謂的司法與行政,到底是在為誰服務?」

20170924-風數據通姦除罪化專題,三角關係。(甘岱民攝)
作者表示,當大法官強調「個人的性行為自由」與「個人的隱私權」,而無視婚姻中的配偶權等保障項目,看在人民的眼中,恐怕就成了一群只在乎「小三(或小王)」自由隱私的恐龍法官。示意圖。(資料照,甘岱民攝)

在尚未實施刑法妨礙家庭罪之先,台灣民間多有以「洗門風」之習俗私下處裡「誘拐」他人配偶離家之情事。 進而有濺血或搞出人命的個案也層出不窮,畢竟,當一位窮苦人家什麼都沒有了,自然也可能拿命去和加害人一搏同歸於盡。 故當刑法「妨礙家庭」得以落實後,台灣人民婚姻配偶關係與家人共同居住的權益有了國家刑法的實質保障;到了在今日,「洗門風」已經是過往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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