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明瑞觀點:政府沒有風險控管機制就不宜有電子支付

2020-07-1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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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是現代經濟社會中最新的一種支付方式,而所謂電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路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而電子商務支付系統是電子商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亦即電子支付機構在政府推動無現金社會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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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支付與傳統支付的比較

一般而言,電子支付與傳統支付的方式不同,若將二者加以比較,則其間的差別,可視為是電子支付的特徵,簡述如下:

1.數字化傳輸

電子支付是採用先進的技術通過數字流轉來完成信息傳輸的,其支付方式是通過數字化的方式進行款項支付;而傳統的支付方式則是通過現金的流轉、票據的轉讓,以及銀行的匯兌等物理實體來完成款項支付的。

2.開放式平台

電子支付的工作環境建立在一個開放系統平臺,如互聯網或其他的網路平台;而傳統支付則是在較為封閉的系統中運作,如經由金融機構的交易平台來達成市場交易的功能。

3.以資訊科技為工具

電子支付使用資訊科技的通信工具如Internet、Extranet,而傳統支付使用的則是傳統的通信媒介;電子支付著重軟、硬體設施的配合如具有互聯網的微機與相關的軟體及配套設施等,而傳統支付則以現金為交易模式,無需相關的資訊科技配置加以配合。

4.具有經濟效益

在電子支付中,消費者僅須擁有上網的個人電腦或智慧型手機,便可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整個支付的過程,且支付費用僅約傳統支付的一小部分,亦即電子支付若與傳統支付相比較,則其具有使用方便、快捷、高效、經濟實惠等經濟效益的優點。

(三).電子支付的應用

二十一世紀以後,電子支付逐漸為人們普遍所接受,並廣泛應用於各級產業,在電子商務比較發達的國家如美、英、法、加等,或國際各主要大企業如IBM、惠普、微軟、SUN等亦相繼推出各自的電子商務產品,以配合市場的需求。另外,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各種法規也逐漸加以配合,如許多國家已通過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法律,說明電子 支付已逐漸為人民所接受;1996年,美國財政部頒佈有關《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白皮書,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已完成模型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工作,為電子交易制訂出統一通用的規則。

另外,以電子支付具有密切關聯性的國際信用卡組織VISA和 MasterCard合作制訂的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ET),進一步定義了一種電子支付過程標準,目的就是保護網上支付卡交易的每一個步驟,藉以降低可能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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