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進「一國」退「兩制」─從港版國安法論香港的司法及立法自治

2020-05-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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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必須明白指出:基本法第23條雖然課與香港特區在國安議題上有積極作爲的義務,這種義務沒有改變立法授權及立法自治的性質,也沒有造成授權的任何例外。如何落實積極義務的履行,是與立法授權不同層次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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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與《國歌條例》爭議最近讓香港的反中國抗爭再起。(美聯社)
「港版國安法」與《國歌條例》爭議最近讓香港的反中國抗爭再起。(資料照,美聯社)

「進一步,退兩步」: 進一「國」,退兩「制」

從「一國兩制」的精神著眼,基本法第23條的設想依規定是相當得體。由於香港的特殊經驗,即使是國安問題,也很可能在觀念和實踐上與國内會有不同的理解。舉一個已經發生的焚燒國旗的例子。即使我們自己不一定贊同此種行爲,但是這種國内認爲大逆不道或至少是下流的行爲,卻也有人可以認爲是言論自由的表現。第23條至少留給特區一個先行審議的機會和空間。

再者,對立法精神及立法實質分治的分岐,不能孤立地以爲這是政治性的權力分配問題。香港可是法治行之有年的地方,即使是政治性質濃厚的爭議,法律程序的介入必不難想象。假定有人認爲人大通過的國安法違反憲法及香港基本法對一國兩制的精神,規定,和立法程序,因而提起訴訟。香港法院如何審查,審查的過程和結果對香港的司法自治及法院終審權的解釋及落實,究竟會有什麽結果或變化,將是極爲敏感和複雜的問題。

所以我認爲:像促成香港特區履行國安立法責任的問題政治解決是上策,司法解決雖不習慣仍不失是爲中策,由中央越俎代庖則是爲下策。由人大略過特區立法審議這種做法,政策上說是不智,法律上說是不通,情感上說則為不堪。

列寧曾經批評一些「革命同志」 不務實和幼稚冒進的主張和做法,稱之爲:「進一步,退兩步」。看起來現在在中國大陸真正懂 (沒説贊成)列寧的很少了。看起來真正瞭解或願意瞭解「一國兩制」 的精神和内涵的決策者似乎也不多見。套用列寧的批評,在香港强行中央版的國安法,豈非進「一國」,退「兩制」。香港彈丸之地,也許無可奈何;但這對台灣是(或想要起)一種什麽啓示呢?

*作者是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律師,前法學教授,曾任陸委會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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