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圈選!政治介入司法?

2017-05-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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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大法官。(取自司法院網站)
我國大法官跟美國一樣採取民選機關的同意權這種選任模式,而這種慎重的選任方式,或許正彰顯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我國大法官憲政高度。(資料照,取自司法院網站)

另一種,則是由公正、組成多元的選任委員會來遴選,以德國為例,德國聯邦層級的法官,是由法官選任委員會(Richterwahlausschuß),聯邦總統只有形式上的選任權,不能對法官選任委員會的決定予以置喙。而法官選任委員會的組成,一半是各邦政府中主掌司法事務的部長,另一半則是經國會依比例代表制選任出來的議員。因此,法官選任委員會的成員,本來就涵蓋了行政與立法兩權的制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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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幾個國家的模式來看,似乎很少有由總統直接決定人選的做法,通常都會加入相當的權力制衡。畢竟,就算是只讓總統二選一,也很難讓司法自外於總統的個人意向。

「政治任命」的咬文嚼字

當然,並不是外國的月亮一定比較圓。但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想,當司法改革會議花費不少精力爭論「政治任命」一詞是否妥當時,是否正反映了其實司改委員心中,也對於總統直接圈選最高法院法官的制度有疑慮?

正如前述,我國現行法下的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光是成員組成就極度不均衡。只是因為人事審議委員會採取閉門會議,所以,長期以來,並沒有受到太多公開質疑。如今全國司改會議把這個問題放上檯面,引起公眾關注,當然意義非凡。但若直接將法官選任方式修改成3階段,而讓總統在最終階段擁有單獨圈選權,稍嫌武斷,更顯得矯枉過正。

關鍵在於,選任程序有具有足夠的民主正當性和外部監督,不能讓最高法院法官這種重要職位的選任,把持在特定政府權力或特定人手裡。所以,先從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比例開始改革,或許才是比較穩當的做法。畢竟,雖然總統是全民直選,或許擁有足夠的民主正當性,也不代表他可以「贏者全拿」。無論如何,最強調公正獨立的司法,更不應該成為勝者的戰利品。

延伸閱讀:

【司改新決議】支持人民「直接聲請」評鑑司法官!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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