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迴響:南鐵舉辦多次公聽會 哪有不願談?

2017-04-2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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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台南市府所採之施工方案對古蹟保存、民房安全、環境及城市發展等面向較自救會所提出方案為佳,可謂最合理和相稱的遷離,也符合行政管制之要求,以確保絕大多數受影響者能有充分和公正的賠償。 (資料照,台南市政府提供))

作者認為,台南市府所採之施工方案對古蹟保存、民房安全、環境及城市發展等面向較自救會所提出方案為佳,可謂最合理和相稱的遷離,也符合行政管制之要求,以確保絕大多數受影響者能有充分和公正的賠償。 (資料照,台南市政府提供))

觀閱載於風傳媒106年4月6日,由署名南鐵青年所撰《觀點投書:請問賴清德市長:到底是誰不願意談?》,本人對該文內容觀點認有可供臧否之處,其中該文提到「被國際人權兩公約委員宣告嚴重違反人權」云云,並指稱賴清德市長不願討論人權議題,本人雖認該文有部分見解並非毫無見地,但也認有言過其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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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國際審查委員對中華民國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該會對南鐵地下化的關注,固展現於第38、39、40點結論性意見,而建議政府應先制定國家迫遷、安置與重建法,此法制應符合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第7號,以及聯合國《以發展為基礎所導致之驅離及遷離家園之基本原則與準則》(簡稱聯合國遷離準則)之意旨,但於官方提供的結論性意見英文版定稿,從未明確宣告南鐵地下化一案不符合兩公約,陳致曉教授就前開發言實有過度衍義之處。

又依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網頁,可見臺南市府對適足居住權的重視,已實現於臺南鐵路地下化計畫中。由一般性意見第8、15點,可知應避免強制驅離,且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其應含「使受影響者有真正磋商機會」、「於預定遷離日前有合理充份通知受影響者」、「預先使受影響人能知悉遷移行動」等要件;且依聯合國遷離準則第21、25點「任何搬遷必須:得到法律允許;根據國際人權法進行;唯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普遍福祉;合理和相稱;有管制以確保充分和公正的賠償和復原;根據本準則實行」,以便達成有效保護自己管轄下的所有人免遭強迫搬遷之目的。

再依該網頁公開資料,南市府自98年召開數場公聽會、座談會、協議價購會議、組成「臺南計畫與民溝通小組」,102年更召開工程技術論壇,以及持續性的資訊公開行為,依法律正當程序觀點,應可認南市府有主動實踐「讓人民意見表達及充份通知」的要求。每次的會議、論壇均有其主要探討的議題,但有心人士故意屢次以議題外發言將焦點模糊,僅係增加雙方溝通之困難,並排擠其他民眾發言的機會及權利。不能因有心人士刻意阻擾會議進行,即稱南市府罔顧人權和兩公約的要求。

20170402-臺南市長下午賴清德出席《新新聞》30周年社慶系列「台灣的新十年」專題演講活動,分享個人執政經驗。(蘇仲泓攝)
作者表示,賴清德市長決不願,也不會如前苗栗縣劉政鴻縣長,以單方面的高壓手段驅離住民,市長於南鐵地下化過程,屢屢親自拜訪受影響住戶,並瞭解個別住戶的要求。(資料照,蘇仲泓攝)

此外,賴清德市長決不願,也不會如前苗栗縣劉政鴻縣長,以單方面的高壓手段驅離住民,市長於南鐵地下化過程,屢屢親自拜訪受影響住戶,並瞭解個別住戶的要求,自兩公約的角度看,亦屬地方首長聆聽個別民眾心聲的一種作法。

自南市府網頁資訊可知,市府對鐵路地下化影響區域住戶,提供原地新建、獎勵容機率、他處照顧住宅等多項行政措施,對照現行土地徵收的補償措施,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就利益衡量來看,南鐵運量繁重,施工期間必須維持鐵路正常營運,原址顯然無法同時提供地面列車運轉及隧道施工所需空間;且臺南古蹟車站位居原址西側,施工位置應遠離之;且所需拆除之建築面積最少。故南市府所採之施工方案對古蹟保存、民房安全、環境及城市發展等面向較自救會所提出方案為佳,可謂最合理和相稱的遷離,也符合行政管制之要求,以確保絕大多數受影響者能有充分和公正的賠償。豈能因南市府無法接受自救會較不合乎「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最大均衡」之不可行方案,就逕稱南鐵地下化為違反人權公約云云,此反使雙方了解及辯論空間更狹小。

且就南市都發局所提供的公開資訊,有意願申購專案照顧住宅的門牌戶已達201戶,完成登記選位者也達181戶,而剩餘住戶,賴市長也多次公開表示願意持續溝通,並非如自救會所稱,南市府關閉協商之路,因此南鐵青年指賴清德市長不願意談云云,實在令人費解。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系畢業、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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