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如此「司法」,怎能獲得人民信賴?!

2020-04-0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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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五權分立」VS.「三權分立」之爭議,其實質意涵不高,倒是「總統制」VS.「內閣制」VS.「雙首長制」爭議之實質意涵比較高。因為分權與制衡之關係乃互為因果,權力分立主要乃為了機關間可以互相制衡,以收避免濫權,監督權力能為人民謀最大之福祉。以此原理原則來檢視現今台灣之兩大憲政爭議,問題都是出在後者,也就是權力分立之後欠缺有效的制衡機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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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問題面面觀

這樣的情況同樣出現在現行司法體制的運作上。我國在司法體制檢討與變革恆常受制於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以及同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等兩條所謂「審判獨立」之規定所制約。以至於在往後諸多的司法改革中,對司法權(包括檢察權及審判權)中有關制衡機制之規範,司法主政者均諱於此憲法中兩條「尚方寶劍」之規定,以及絕大多數司法官的反彈而收手作罷。筆者認為,這是對於民主憲政法理不求甚解的鄉愿心態與做法。(按:現今雖然積極朝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方向改革,但恐效果仍然有其相當之侷限性)

憲法第80、81條所規定的審判獨立,無非是希望司法官職司司法權行使時,能夠不受制於外力之干預,主要乃指避免行政及立法兩權之介入,以免影響偵查或審判之公正性。然而,就憲法之文義而言,並無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對於其所為偵查之處分,抑或審判之裁判,不需要負其應有之責任。此觀之刑法第124、125條分別有規定枉法裁判罪及濫權追訴或不追訴罪可明。

由此再來觀察之前喧騰一時的前監察委員陳師孟約談某個案法官之爭議行為,筆者認為,監察院作為憲政權力之分立機關,倘若能夠善盡監察彈劾百官(包括司法官)之職權,此對於民主憲政之發展乃有其正面效果。對於特定監委針對特定案件之介入調查是否妥適,也許可以再做檢討改進。但就監督制衡機制之設計而言,讓現行的監察院可以扮演對於司法權某種程度的事後監督與制衡之機制設計,筆者認為應該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20190704-最高法院大法庭揭牌典禮,司法院長許宗力出席。(盧逸峰攝)
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見圖)。(資料照,盧逸峰攝)

1、司法實務之缺失

最後,筆者要導引出來一種因為司法欠缺事後監督制衡機制,可能引發的侵害人權的問題,而這也正是目前司法界廣為人民所詬病,所謂「自由心證」漫無邊際,造成人民普遍不信任司法的主要內在之緣由所在。

(按:此類問題主要是在法制規範不周延之情況下,存在模糊空間,以致於讓有心人士可以有依憑己意操弄偵查或審判結果之空間,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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