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精心避稅的蘋果踢到歐盟鐵板

2017-04-0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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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與解析

跨國集團內的關係企業或其公司內部各部門間的商業或財務往來,應如何合理的計價--也就是業者口中所稱的「移轉定價」(Transfer pricing),來避免該集團規避應繳的稅賦,一直是各國稅務人員和OECD的熱門話題,故有一些準則可循。基本上,這些有關係的往來計價,應比照沒有關係的價格來處理(Arm’s length principle);而且集團內部企業間的利潤分配應與各公司或部門間的業務分工、所使用的資產比率、以及所負擔的商業風險高低等來客觀地分配。為避免本文過於冗長,我想「移轉定價」的議題,另文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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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移轉定價」公認的基本原則來看,ASI和AOE總公司和分公司間應課稅的所得分配比率,就顯不合常理。因為一般人只要聽到愛爾蘭蘋果公司的「幽靈稅籍」,或沒有員工的總公司和僱用許多員工的分公司間,虛擬的所得分配比率竟能使實際繳給愛爾蘭政府的營所稅額低到令人咋舌,聞之不可置信的程度,就知其中必有詐。本案其實不需動用稅務或法務的專業知識,光憑尋常人知道事實真相的反應,就可以判斷全案必定違法,可見蘋果玩法玩得多麼地離譜。

蘋果iPhone 7、Apple Watch發表會(美聯社)
作者認為,就算是常人也能看到蘋果這些「沒有稅籍」的公司有著大問題。(美聯社)

表面上看起來,蘋果在本案被追繳的12年欠稅金額高達130億歐元,似乎是個天文數字;其實若和它每年所賺的錢和應繳的稅率相比,我覺得歐盟已經十分地客氣。歐盟的法規對稅款的追討,從發現之日起只容許向前追溯10年;本案是從歐盟2013年6月12日向愛爾蘭調閱相關資料算起,故依法只能向蘋果追討2003年後的稅款;而1991年至2002年的部份,算是送給投機者的禮物。此外,歐盟法規對欠稅的案件也只能追繳稅款和利息,不能另課罰款。

有關愛爾蘭稅法對外國人所設的公司,得因其控股公司和主要營收在國外而不設稅籍的例外規定,已於2015年修法時廢除;故ASI和AOE援用2007年個別課稅協定的優惠,也同時停止適用。目前蘋果在愛爾蘭的報稅結構和方式已大幅變更;這套由稅賦專家的所設計的新模式內情,外人不得而知,不過由蘋果最新的財報顯示,去(2016)年該公司在全球各地所繳的營所稅總額為156億8,500萬美元。平心而論,蘋果若老實地在愛爾蘭繳稅也不會吃到什麼虧,因為它依法在愛爾蘭所繳的稅款可從集團總公司向美國政府報稅時抵回。

蘋果(Apple Inc.)(AP)
蘋果避稅案是大型公司在全球自由、民主化之後的產物,靠著自由的浪潮累積大量的財富。(AP)

大型的跨國公司在全球化、自由化後,可說佔盡便宜;而這些公司累積了巨額財富後,若仍貪得無饜地去濫用它們的地位和優勢,就會令人心生厭惡;我想先進國家近10-20年來吹起的反全球化和排外風潮,和這些跨國公司的惡行惡狀有絕對的關係。蘋果在此避稅案上,無論是從公司本身或涉案的相關稅務顧問和律師們的角度來看,他們其實已合力地在其中揩了政府不少的油水;而從政府揩的油,終究還是得由像你我老實繳稅的人來分擔。

蘋果這種得了便宜又顯不合理的精心避稅案,卻還依舊尋求司法救濟,想玩到玩不動為止;當然這可能是公司策略的一環,同時也是它合法的權利,不過一流的公司和一流的專業人士這樣地玩弄法律,讓我覺得他們的臉皮實在有點厚。

*作者為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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