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環評規定大翻修,會不會更擴大社會衝突?

2014-09-2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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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改成以開發規模大小來區分,例如園區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捷運路線延伸長度30公里以上等等才需進入二階環評。不在表列中的,環評委員還可以考量情況決定是否要進二階,不過一旦表列,環評委員當然會以表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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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以開發規模來分最大的問題是,規模大小跟環境影響不必然是正相關。例如目前經濟部工業局在彰化縣推動的大城產園區面積只有95公頃,如果依草案規定,認定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之虞不用進二階環評。

但這個案子對環境影響不大嗎?對於一個工業區閒置過多的彰化縣而言,根本不應該再設新園區。而彰化縣也是全國地層下陷最嚴重的地區之一,就不應該繼續抽取地下水供給園區使用,加重地層下陷的風險。

也就是說,大城產業園區雖然只有95公頃,但對當地環境卻有重大影響,如果不用進二階環評,是令人無法接受的(此案已進入二階環評)。

規模污染量增加在10%以下不必重做環評?

三、現行規定,如果一個開發案變更超過原來規模達一定比例以上,就要「重新做環評」,其中一項規定是「計畫產能、規模擴張或路線延伸10%以上」。針對這點,修正案改成即使符合這個規定,但只要「開發後的污染量增加在10%以下」,就不用重新做環評。

這是一個爭議極大的變動,一來,「規模」並不只是「污染量」,還涉及土地使用、水資源、電力、國土規劃等議題。二來污染量的算法本身就存在許多計算的差異,例如六輕擴廠案就因為污染計算不清,最後環保署決定暫停審查。因此,在討論修正前,環保署應先回答,所謂污染量該如何計算?

其實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只把施行細則修修補補就解決得了,而仔細看環保署端出來的修正草案,動機也不是真想解決制度性的問題,而是這些年來環評審查結論一再被告上法院,為了避免日後司法糾纏才提出修正。基於這種心思所做的修法,非但解決不了問題,只怕會引起更多爭議。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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