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環評規定大翻修,會不會更擴大社會衝突?

2014-09-2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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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0年來首度大翻修,多個環保團體舉行記者會,要求環保署不要倒退修法,變成「環保鼠」。(朱淑娟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0年來首度大翻修,多個環保團體舉行記者會,要求環保署不要倒退修法,變成「環保鼠」。(朱淑娟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0年來首度大翻修,環保署提出修正草案並於九月連續三周舉行公聽會,因涉及多項影響深遠的變更,引發民間團體關注。由於環評審查掌握開發案生殺大權,更牽動一個地區環境的變更,早已是社會衝突的場域,這次修正有以下三點爭議,稍有不慎,未來衝突可能會更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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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要求中央、地方審查程序一致,才能談分工

一、依現行規定,一個開發案應由中央環保署審查、或地方政府審查,是看這個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中央政府,就由環保署審查,如果是地方政府,就由地方的環評會審查。

這次修正草案則打破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界限的審查分工方式,改以開發類型及規模、並以表列方式明訂開發案應歸中央或地方審查。但問題是,環保署並未說明分類是基於什麼標準、原則,因此出現許多奇怪的分法。例如,為什麼「水庫工程」由中央審, 「工業給水工程」又給地方審?

還有,過去台東美麗灣事件中主要的爭議點之一是,美麗灣實質是「觀光飯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觀光局,依規定環評要由環保署審查,但最後台東縣政府認定為「一般飯店」,由台東縣政府自行審查。這次環保署修正草案直接改成觀光飯店交由地方審查,這很明顯並不恰當。

理論上,不論中央或地方審,依據的是同一部「環境影響評估法」,給誰審似乎差別不大。但實務上卻是天差地遠,不同縣市的審查程序又不盡相同。

例如依法第一階段環評並沒有公民參與機制,但環保署因受到外界的關注較多,因此透過內部行政規則,即使在一階環評也會在審查前將書件、審查時間及地點上網,審查時也公開讓民眾參與,媒體也能全程在場。因此,除非行政院特別交代要通過的開發案,基本上還能維持一定的公信力。

但地方的環評會就不是這樣了,不但多數未公開審查資訊,民眾到場想表達意見,經常是連門都進不去,更阻止媒體採訪。而且地方環評單位的主管機關是縣市首長,加上縣市首長也擁有環評委員任命權,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縣市首長支持的案子,透過行政操作,沒聽說有不過的。

如果環保署要用表列方式決定開發案由中央或地方審,前提是要先明訂地方環評審查程序,包括資料公開、公民參與、媒體採訪權,都應比照中央。如果能這樣,民間團體有什麼理由反對?反之,如果做不到,這種分法就有待商榷,何況許多原本由中央審的開發案轉由地方審,更難以服人。

開發規模與環境影響,不必然有絕對關係

二、依環評法規定,當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需進入二階環評,但什麼情況是「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有八個原則性的審查原則,由環評委員在審查時綜合考量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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