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強化監察權 法律人所責無旁貸

2014-07-10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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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時空下的監察院,相同的是都不為權力者所喜。(取自監察院官網)

不同時空下的監察院,相同的是都不為權力者所喜。(取自監察院官網)

我國古制將行政、監察、軍事三權並立。秦漢以降,稱御史大夫,設御史台或台院、殿院、察院。目的在「糾察官邪,肅正綱紀」;蒙古入主中國,初無御史台,後因政事廢弛,非但設御史台「掌糾察百官善惡」之外,尙增加「察政治得失」的功能,連「生民休戚」也要糾察;明清之都察院,掌「正官風」、「劾官邪」、 「正法紀」、「雪冤獄」、「恤黎民」、「肅邊政」、「便人民」,職掌範圍愈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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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繼起,國父孫中山先生延承古制,分五權。以監察院監視「非違」,察知「越軌」。彈劾違法或失職之人員;糾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糾正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促其注意改善。

簡言之,監察院在職司政府之廉與能。

壹、糾察官邪,風聞論事

司法的作用是消極的,保護法律權益不被侵害,不告不理;監察的作用是積極的,隨時糾察各機關的違失與不法。古以監察制度風聞論事,即非以彈人為限,而包含對事的糾正。

漢代御史所察範圍規定有六,稱為六條。六條具體內容是「一條,強宗豪右,田宅 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六條,二千石連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隋襲漢制設司隸台,「所掌六條: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貪殘害政。三察豪強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察水旱蟲災,不以實言,枉征賦役,及無災妄蠲免者。五察部內賊 盜,不能窮逐,隱而不申者。六察德行孝悌,茂才異行,隱不貢者。」

唐設「台」「殿」「察」三院,非但糾舉百寮,且巡按州縣。也以六條察事,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從歷史傳統言,監察御史不僅糾察官邪,更言朝政得失,兼訪民間利病,連「生民休戚」也要糾察。監察權不能僅限於對人之糾彈,尚須兼理對事之糾正。且監察權不宜畫地自限於事後權。此與近年國際之趨勢,若合符節。

貳、秩卑權重,賤得言貴

自漢以降,監察雖為三公之一,但御史自古並非大官。御史大夫為御史大夫寺的首長,卻是以副丞相的身分執行監察任務。漢書蕭望之傳:「朝奏事,會庭中,御史大夫差居丞相後。」漢書朱博傳:「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監察制度源於法家,管子明法解:「群臣之道,下得 明上,賤得言貴,故姦人不敢欺。」商君書禁使「吏雖眾,事同體一也。夫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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