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莫讓反民主綁架真民主─論公投門檻

2014-05-06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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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界反核四,也爭取公投門檻降低,但為行政院拒絕。(余志偉攝)

學 界反核四,也爭取公投門檻降低,但為行政院拒絕。(余志偉攝)

江宜樺日前再提出兩個論點,說明他堅決反對調降公投投票率門檻的理由:第一,調降投票率門檻改採簡單多數決,會讓死刑存廢這種重大議題,即使只有10%的人投票,6%的人贊成廢除,就能幫94%的人做決定,過於草率;第二,過去六次全國公投之所以未能過關,是因為議題本身不重要,因為不是要解決什麼爭議,只是要創造選舉議題,所以才遭致杯葛,並非門檻過高的問題。用白話來說,江的兩個論點就是「反對以少數綁架多數決定重大的公共事務」、「小事沒必要用公投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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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論點,表面看來言之成理,道出投票率門檻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但深層的理路背後,卻包藏著惡劣的反民主基底。

先來看江宜樺如何操弄大事與小事的區分與認定。江宜樺一方面認為,凡不能通過投票率門檻者,必屬小事。但另一方面,在江宜樺眼中死刑存廢雖屬社會關注的大事,在所舉的例子中,卻離奇地只有10%的投票率,因此成為少數可進行綁架的明證;被江宜樺認為沒解決什麼爭議的六次全國性公投,雖只算小事,但即使投票率最低的「反貪腐」與「討黨產」,反而還有26%以上投票率,「強化國防」與「兩岸對等談判」兩者的投票率,更已超過45%。如果大小事真能以投票率來區分,一個只有10%的人參與公投的死刑存廢問題,在江宜樺的定義下,理當只算小事一樁,是否需要以公投決定是另外一碼事,但至少應該不至引發多數未參與投票者在道德情感上的不適與緊張;但如果江宜樺仍認為死刑存廢在台灣應算得上是件大事,那麼無視於被江認為只是小事的公投投票率起碼都還超過25%甚至達到45%的事實,硬要說一旦廢除公投投票率門檻,只有10%的人參與投票也能決定死刑存廢,顯然就只是為了危言聳聽,而捏造的詭辯說詞。真正關乎個人權益或高度爭辯的重要大事,只要資訊夠公開,參與無障礙,公民自然可以自主地判斷,究竟要積極參與投票或任由他人決定,何需擔憂低投票率讓少數綁架多數?

真正要問的反而是,政府在公民行使直接民權的過程中,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協助?是否盡可能地移除了參與的障礙?一個拒絕協助公民實踐直接民權、處處設立參與障礙的政府,若最後讓高達90%的公民不願意或不能參與諸如死刑存廢的公投,卻反過來以避免少數綁架多數為由,主張設立投票率門檻,難道不正是提倡反智、倒果為因的反民主行徑嗎?反之,倘若政府已盡力協助並提供必要的公投資訊,多數公民仍自主地決定放棄參與投票,寧搭便車,任由他人作主,又如何能剝奪實際參與投票的人決定公共事務的權利,逼迫大家都只能看代議士或政府的臉色不可?

在眾多民主國家的實際經驗中,50%的投票率門檻從來就不是決定哪些事可由公民自己作主,哪些議題則不符資格的判斷依據,因此,愛爾蘭可以僅以近35%的公投投票率,通過廢除死刑,瑞士也可以在55%的投票率下,決定籌資發展鐵路基礎建設;同樣地,奧地利可以在64%的投票率下,反對核能電廠的興建,法國也可以僅有30%的公民參與複決投票,通過總統任期縮短為五年的憲法修正。原則上,只要是代議士能決定的事,不論事之大小,沒有什麼是不能由國家主人自己,透過直接民主決定的!只有剛從獨裁轉型的東歐國家,包括立陶宛、拉脫維亞、波蘭、羅馬尼亞,以及東歐以外的義大利及玻利維亞,保守而專擅的掌權者才會以保護多數不被少數綁架為名,以小事不必公投決定為由,在公民投票制度中設下50%的投票率門檻,藉此說服公民相信自己就是無力自我保護、無能替自己做決定的政治幼兒,以遂行其綁架公民,迫其仰賴政府與依靠代議的反民主統治目的。

反對調降公投投票率門檻的論點,即使表面上義正辭嚴,但說穿了,就只是披著保護民主羊皮的反民主之狼,為了綁架民主而提出的巧語詭辯,能不辨乎?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臺灣守護民主平臺理事(原標題為:不是防止少數綁架多數的善治良法,而是反民主綁架真民主的巧語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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