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安觀點:年金改革十大不合理的盲點及建言

2017-01-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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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新聞稿中說明:「提高費率上限,漸進調整費率」,規劃中的公教退撫基金之提撥率法定上限,提高為18%。費率自方案實施後,將逐年提高1%,並於費率達15%時,檢討整併公教人員保險之可行性,訂定最適費率。如無更佳方案,則費率逐年再調高至18%為止;勞工保險費率之法定上限,亦提高為18%。費率自107年起每年調升0.5%,於112年檢討是否與勞工退休金整併。如無更佳方案,且經精算未來20年保險基金餘額不足以支應保險給付,其後每年繼續調高1%至上限18%(117年)。其中又說明為接軌國際趨勢,我國的年金總費率(勞工保險加勞工退休金、公教人員保險加公務人員退休或教育人員退休制度費率)應以不超過20%為原則,隱含了將來當費仍不足時有再向上調整的空間,將多繳、少領、晚退問題,只是延後發生而已,而政府確沒有做任何配套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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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召開前,軍公教團體在立法院前進行接力絕食。(取自李來希臉書)
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召開前,軍公教團體在立法院前進行接力絕食。(取自李來希臉書)

八、面臨人口老化與少子女將延後請領年齡至65歲

依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指出,我國年金改革必須立刻進行的原因:而人口老化嚴重,民國104年是5.6名青壯年扶養1名老人,預估120年是2.6名青壯年扶養1名老人,未來年輕負擔老年年金的壓力非常沈重。高齡化的台灣的確需要年金改革,但改革不該帶來階級與世代間對立。

其一:是盡快在「確定提撥制」的基礎上,將「企業年金」這一層補實。政府可用個人「遞延稅賦」(如美國的401K)鼓勵員工提高退休儲蓄,也可以用稅費減免的方式來鼓勵企業提供相對基金(不要推說財政困難,政府既可用獎參、促參等各種租稅減免條例補貼科技業、高鐵;為何不能立「獎勵勞退儲蓄條例」補貼企業照顧員工?)

其二:因應人口快速老化與少子女化社會,且國人平均餘命已逾80歲。若工作年數一樣,繳費期間不變,領年金的時間越長,繳交的保費自然就不足給付。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剛從75制改成85制(年資加年齡)不久,現又要延後請領年齡。此外,危勞、性質特殊職務,不宜一體適用65歲。如礦工、職業運動員、警消、護理人員、國中小教師等。

其三:政府對於台灣未來社會快速趨向高齡化、少子化問題,難道不就是因為先前的政府所規劃的年金制度,沒有考慮到數十年前的年金規劃,就是建立在即將失衡的財政上,還有背負著沉重的崩世代──年輕人與青壯年們?對於如何提高生育率問題,是因為年青人養不起不敢生的根本因素。政府採取過去補助軍公教生育補助辦法,對於婦女因生育安家不能工作者,應採取至少二年的生育津貼補助措施,鼓勵提高生育率,雖然短期無法改善,對於長期人口結構的發展亦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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