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壟斷性行業的創新責任

2017-01-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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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Alcoa該案後來成為美國反壟斷法上的著名案例,漢德法官於判決書中提出的實質違法原則(illegal per se)亦成為後世反壟斷法的一個頗富爭議性的法律標準。聯儲會前主席葛林斯潘亦曾撰文指出,如果一個企業並非透過濫用強制性手段取得壟斷地位,法律不應該制裁這種因為太有效率與生產力的「過度成功」狀態。葛老言下之意,似乎是純粹由技術創新導致的壟斷所產生的經濟問題,不該用政治解決,更不該由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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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壟斷從來就是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問題,而法律僅僅是解決問題的手段之一。反壟斷法意圖制裁惡性限制競爭行為,隱含了對良性競爭行為的默許肯定。然而決定孰為良惡很難有不武斷的判定標準。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時代,從大型企業到新創公司都在利用差異化競爭策略搞某時某地的壟斷,但誰都明白壟斷總有完蛋日。關鍵是如何精準、快速地面對詭譎多變的市場態勢與跨界打擊的競爭對手,並維持己身體系生產效率、利益與應變制變的彈性與韌性,並付出合理的代價。但誰來決定多少價錢算是合理?不同形式的壟斷需要不同層次的創新。像霍爾法一般的基礎研發突破是創新,在專利到期前大規模搞垂直整合讓後進者難以切入,也是創新。漢德判例的精神揚前者而抑後者,放在崇尚強者邏輯公平競爭的美國,固然有其不鼓勵「賺到盡」的價值取向,但實質上等於干預市場機制。一個強者愈強的市場當然能汰弱留強,但也可能是強者恃強凌弱的結果。

如果專利保護17年有利於社會(先不論17年的統計意義),囤積一大堆專利脅迫競爭對手談判就不算是惡性競爭?市場集中有利於形成規模經濟,提高經營競爭力,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加強領先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不利市場競爭。多集中算是集中?不同行業是否該有不同標準?何種增加集中度的競爭行為是「良性」的?微軟在1990年代利用視窗作業系統的壟斷地位對個人電腦的應用程式市場施加巨大的影響力,甚至毫不留情地打壓潛在競爭對手。後來微軟與美國司法部在搭售IE瀏覽器與視窗作業系統一案上和解,不僅讓微軟鞏固了在個人電腦產業高度集中的市場支配地位,卻也留下政府干預無需過度監管的新興產業的惡例。微軟後來組織架構失去創新活力,在後續的互聯網1.0發展史中夢遊了超過十年,直到最近才好不容易在雲端轉型,並積極佈局區塊鏈開放平台。今日之是,昨日之非;今昔相比,大相徑庭。「無形之手」的市場力量,由此可見。

創新,如同國防安全,是一種界定不清晰的公共品,很難畫出一條能反映社會共識的需求曲線。沒有人能說得清社會應該「購買」多少量的「創新」與「國安」,但大部分人都會同意,沒有創新驅動,國防安全很難維持;沒有國防安全當藉口,許多太過精明的投資人不會投的創新很難及時發生。這類言論往往被用來辯護政府以特許經營牌照扶植特定企業的行為。這類行為美其名曰產業政策,但實踐上卻往往造成各種效率低下、資訊不透明的尋租空間。與此有關的一個教科書範例是所謂的「轉換顛覆」(switchover dis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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