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壟斷性行業的創新責任

2017-01-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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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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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搆。

第36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37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行政壟斷的態樣眾多,在中文世界兩岸三地有許多案例值得研究。除了主管機關的「嫡系」公司利用隱性與顯性政策優惠遂行不公平競爭、地方政府濫用保護主義封鎖外地競爭企業、行政機關以積極作為或不作為(例如歧視性牌照政策)排斥競爭對手等等,都是有害市場經濟與創新競爭的行為。往光明面去想,行政壟斷不一定illegal per se,如果行政機關與公營企業有著像Tony Stark一般的鋼鐵人創新科技,而且能自願接受公眾監督,自覺地負起永續創新的責任,或許我們都能有幸活在開明專制的烏托邦。然而歷史與人性一再顯示,在打著促進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大旗來壓制壟斷力量,在政府自我更新與輿論制衡力量衰弱之時,往往只是懸格過高的選舉語言。如果政府與社會無法從偏狹自私的思維中解放,企業內稟的壟斷慾望只會讓市場淪為率獸食人的修羅場。

如果當年美國政府國營化Alcoa並持續容許其濫用全球壟斷地位,將有可能實質操縱各種關鍵製造業的進程。就算美國真是一個開明的帝國,這種霸權級壟斷終究會刺激反抗力量的發生。這其實是驅動人類歷史進程演化的原力之一:沒有人願意活在不可測的霸權慈悲懸劍之下。如果連霸如美帝都必須積極創新,保持領先,缺乏美國制霸能力的中小國家又有何理據為行政壟斷張目?這其實是一個發展路徑的選擇問題。如何管理這個宏觀經濟發展風險,將會在互聯網與創新科技持續為全球發展中經濟創造戰略機遇的同時,持續挑戰政府與企業的治理與策略思維。如果有實力搞壟斷的當權派不願直面、也無能迅速掌握戰略機遇,爭了一時,讓了千秋,卡在歷史斷裂點上憑弔己身的「百年孤寂」,就太可惜了。

*作者為旅居香港的金融觀察家與專業投資人,源鉑資本(Kyber Capital)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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