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盟:國籍法第19條修法恐成「無國籍人球製造推手」

2016-12-0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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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盟今早於立法院中興大樓舉行記者會,批評國籍法第19條修法,有違反人權疑慮。(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提供)

移盟今早於立法院中興大樓舉行記者會,批評國籍法第19條修法,有違反人權疑慮。(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提供)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移盟)1日針對國籍法第十九條初審內容在立法院中興會館舉行記者會,強烈質疑修法內容中,經法院認定「假結婚」、「假收養」的新移民,政府將有撤銷其國籍的權力,他們擔憂,如此修法將使政府成為「無國籍人球製造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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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盟早在2012年9月便提出「國籍法」民間版本,主張一、取消「撤銷國籍」的制度;二、內政部「國籍法」第十九條初審版本,應加上「均應先回復母國國籍」,然而政府卻罔顧訴求,更將在本週五(12/2)完成二、三讀。移盟今於記者會揭露,國籍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裡,規定新移民放棄母國國籍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如經過法院判決「假結婚」或是「假收養」,政府將「終生」有撤銷新移民國籍的權利,導致新移民成為無國籍人士。在不諳台灣法律和語言的情況下,新移民的基本人權全然被置之度外。

廖元豪:「公僕」怎能撤銷「頭家」身分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一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也就意味著她是這個國家的「頭家」。而「公僕」居然能撤銷「頭家」的身分,讓「頭家」在拿到身分證後,依然終身戰戰兢兢。廖元豪也表示新移民放棄員國籍成為「台灣人」後,很可能因為「小錯小犯」而遭到主管機關擴大解釋,而失了國籍,因此,廖元豪主張將來即使要保留此制度,也必需在最嚴重的情況,用最嚴格的證據標準判定,並確保當事人以恢復原國籍後才能實施。

肖小翠:移民姐妹為取得一張身分證,費盡千辛萬苦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肖小翠認為,婚姻移民歸化前的程序已經是過五關斬六將,姊妹除了要努力經營婚姻家庭,還要有品行端正、財力證明、居住滿3年、放棄原母國國籍等條件才能取得國籍。移民姊妹為了一張身份證,為了取得基本公民權益,費盡千辛萬苦,只為了在台灣生根發芽。沒想到政府還要拿國籍法第十九條這道枷鎖來困住姊妹,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這個枷鎖,將姊妹在台灣連根拔起。今年11月就有兩則報導指出,台灣先生為了報復新移民姊妹,雖然是真結婚,卻「自首」為假結婚,而這種報復行為之所以能夠成立,正因為背後是有政策的支持。假結婚對夫妻雙方的刑罰完全不同,可以隨時被剝奪國籍的新移民姊妹顯然是最大的受害者。當移民姊妹在婚姻裡不被另一半愛護的話,就連政府也要利用政策來趕走移民,他們強烈譴責政府這種肆意剝奪新移民人權的行為。

李佩香:被剝奪身分後的新移民姐妹,回不去母國也無法在台正常生活。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也認為,新移民要取得一張身分證,得先放棄母國國籍,才能申請歸化,現在國籍法第19條使新移民生活雪上加霜,不時籠罩在被人惡意舉報假結婚的風險中,李佩香表示政府完全不考量被剝奪身分後的姊妹,要如何在台生活。她也舉例曾有新移民因捲入台灣人頭仲介偽造文書的案子,因沒有機會提出結婚事實之證據,便遭認定假結婚,被政府撤銷國籍,使她失了在台生活的權力也斷了母國的根。

夏曉鵑:國籍法已引起推動移民人權國際組織的關注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鵑教授強調,行政院提出的國籍法第十九條修正案違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公約)。該公約第九條要求締約國應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此外,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更提出具體建議,包括廢除國籍法中會讓女性隨著婚姻狀態而處於無國籍狀態的條款、通過立法來預防無國籍狀態、盡快批准或加入1954年的無國籍人公約及1961年的減少無國籍狀態的公約、避免推動會造成無國籍狀態等政策。諷刺的是,台灣政府不僅未落實CEDAW公約的承諾,甚至修法造成更多的無國籍人士。夏曉鵑表示國籍法必然引起國際組織的抗議。

移盟今於記者會再次要求立法院,切勿強行通過國籍法第十九條,並重提三項訴求:一、政府應重新檢視國籍法第十九條,切勿強行通過惡法;二、政府在歸化前的程序已嚴格審查,不應無期限的以「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做為新移民的管理手段與政策;三、政府勿無端製造在台無國籍人球,應取消「撤銷國籍」的制度。另內政部「國籍法」第十九條初審版本,也應加上「均應先回復母國國籍」,以符合國際人權相關規範,避免其他新興社會議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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