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效智觀點:從善終大旗背後的倫理爭議論「尊嚴善終法」草案

2019-11-11 07:10

? 人氣

長照問題確實令各國政府頭痛,不過,問題並非無法解決,世界各國亦不乏解決問題的先例與典範,例如德國。德國的長照保險制度及配套的健康促進、人力資源與用在刀口上的照顧資源分配機制等,都很值得參考。依此,能否解決長照問題,端看國會或政府是否有心端出完整規劃並提供充分資源。而國會或政府是否有心,講到底就是政治有怎樣的願景或理念的問題。領導者如果能意識到,所有人都會老去,所有人在人生過程中也都需要別人照顧,一個有溫度而讓人民感到有尊嚴與安全的社會,應該是像禮運大同篇所說的那樣,「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或者,如同孔子所說的:「少者懷之」、「老者安之」。若然,領導者自然就會有決心來集結社會力量,建立一套完善而人性化的長照體制與資源體系。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尊嚴善終法》草案總說明想的不是「有所養」或「安之」,開宗明義前三段給人的感覺是,解決超高齡社會照顧問題的方式就是要解決「善終」問題,而要解決善終問題則是要透過安樂死或協助自殺來把人解決掉,如此自然就能解決照顧問題?

最後談一下「善終」這兩個字。《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一條談立法目的時提到要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尊嚴善終法》草案也認為它的目的是要保障尊嚴善終。然而,在保障病人善終上,拒絕醫療、協助自殺與安樂死是一樣的嗎?事實上恐怕並非如此,三種作法的倫理爭議有極大差別,不能等量齊觀。以世界醫學會來說,它就只接受拒絕醫療而拒絕後兩者。拒絕醫療即使會導致病人死亡,只要確實出於病人之自主意願,以當前國際主流趨勢來看,是不具爭議性的。至於協助自殺或安樂死則因為涉及加工自殺或受囑託殺人而備受爭議,其中又以安樂死為最。觀諸全球發展,通過安樂死的國家只有五個,美國公共政策則根本還沒有討論安樂死的空間,即使醫師協助自殺亦僅在少數州合法。至於德國則於2015年修訂刑法第217條,明訂醫師或自殺協助機構所從事的自殺協助業務(geschäftsmäßige Förderung der Selbsttötung)為違法。英國屢次推動協助自殺法案均未能通過。凡此種種,均可見安樂死或協助自殺之爭議於一斑。立法者豈能忽視這些爭議,率爾以善終之名擅加美化?

*作者為台大哲學系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