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政策買票濫撒錢,合該你我繳稅來埋單?

2019-10-1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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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5月對岸中止陸客來台旅遊起到今天,社會所普遍看得到強為「這個人」競選連任所做大撒幣「政策買票」的瘋狂行動,至少有以下幾樁犖犖大手筆事項:國旅秋冬貼補36億、計程車換車貼補21億、單身婚育租金補貼9.7億、加碼老農津貼543.6億、加碼育兒津貼300億、夜市消費券5.8億、採購清潔人員裝備60億、遊覽車汽燃費免徵4.35億、社工調薪3.72億、高鐵延伸至屏東554億、私立高中職漲學費6億、長照3.0至少700億、電費凍漲補貼至少5000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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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些遍撒幣的「政策買票」的瘋狂行動,幾乎無一不是毫無經濟生產性價值的「移轉性貼補支出」,對於改善當下臺灣頹退經濟情勢,了無助益。

現代政府福國利民理性對策四類型

現代國家福國利民治國政略原則,例將政府治理所應該供給社會的經濟財貨,依政策標的屬性,分為四種對應類型:第一型「純公共財(pure public goods)」,如國防、基礎教育、基礎設施建置、環保等,須由全民用納稅款負擔全額經費,所以可以百分之一百動用公共資源來支應,也就是採行「全民共同埋單」方式,遂行各該政務;第二型「準公共財(quasi public goods)」,如公共(大眾)交通運輸、中等以上教育、水電供給等政務,則採行「使用者付費」(users’ pay)原則,政府機關所應該負起的最大責任範圍,僅侷限在「確保充分普遍供給」,以至才會有「落後偏鄉地區特別補貼補助」之例外原則,但其對於特定「地區」的補貼、補助,在施政倫理上,應該切忌不得用之於任何特定的個人個案或者家戶個體;第三型「準私有財(quasi private goods)」或「俱樂部財(club goods)」之政務,包括全民保險機制、特定保險機制(勞農保及銀行金融保障等)所必須動用到的政府公共資源,僅得限用在機制平台之建置、確保運作安全與秩序、風險及失能之監理,其中尤其應須絕對避免挪用公共資源轉做濫予挹注、補貼或補助於個人;第四型「純私有財(pure private goods)」政務,政府機關的責任界限,在正面上僅止於確保國民個體產權完整及交易之公平合理,而在負面上,則切忌不得任意將國民私有財產濫予「公共化」「公有化」,尤更絕對避免濫行「徵用」、「徵收」或「沒入」。

「使用者付費」政務 蔡政府還是硬要全民埋單

在這一波蘇貞昌內閣所濫肆大放送「暖心大撒幣」的政策買票行動中,把許多理應「使用者付費」的準公共財政務事項,都拿來由「全體納稅人埋單」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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