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匯回專法》反避稅條款2年後日出 施俊吉:實施嚴厲稅法前先給企業「喘息時間」

2019-07-0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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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施俊吉接受《風傳媒》專訪表示,讓台商資金匯回可以獲得限時租稅優惠,「是在實施嚴厲稅法之前,先給企業喘息期間。」(顏麟宇攝)

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施俊吉接受《風傳媒》專訪表示,讓台商資金匯回可以獲得限時租稅優惠,「是在實施嚴厲稅法之前,先給企業喘息期間。」(顏麟宇攝)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台商資金匯回專法」,針對台商境外資金提供2年限時租稅優惠,不過,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宣布,《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將在2年後正式生效。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施俊吉接受《風傳媒》專訪表示,台商長期以來在境外累積未分配盈餘,上市櫃公司部分就累積至少1兆元;2年後,《所得稅法》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正式生效,台商的境外未分配盈餘,即可課徵20%營所稅,政府在現階段通過「台商資金匯回專法」,讓台商資金匯回可以獲得限時租稅優惠,「是在實施嚴厲稅法之前,先給企業喘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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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需要訂「台商資金回台專法」?

台商海外投資未分配盈餘金額龐大,根據財政部的委外研究指出,台商海外資金規模至少在10兆元之譜,財政部方面多次對外強調,台商如果不進行盈餘分配,國稅局課不到一毛稅;但實際上,《所得稅法》早在2016年完成修法,針對海外台商訂定「反避稅條款」,只不過,最關鍵的「受控外國企業」(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EM)的實施日期,行政院方面卻始終沒有訂定生效日期。

施俊吉表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EM)的實施日期,財政部方面原本希望搭配《兩岸租稅協議》訂定生效日期,但是,「《兩岸租稅條例》的實施,並非完全操之在我」,先前,台商在全球反避稅措施上路後,正面臨資金無處可去的問題,最近又碰上美中貿易戰,更顯現「台商資金回台專法」的需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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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俊吉表示,美中貿易戰開打後很多台商回流,讓「台商資金回台專法」的訂定顯得更具迫切性。示意圖。(資料照,取自n23club@pixabay/CC0)

施俊吉表示,台灣不缺乏資金,但先前民間投資意願低,在美中貿易戰開打後,很多台商回流,讓「台商資金回台專法」的訂定顯得更具迫切性;專法除了解決台商資金匯回的租稅問題,也可以幫助台商重建產業鏈,台商移轉生產基地總會衍生摩擦性成本,站在政府的角度,現階段不管是訂定「台商資金回台專法」,或是提供台商回台專案融資,都是希望透過租稅優惠或融資利息補貼,刺激民間投資、創造就業機會。至於這段期間的租稅優惠以及利息補貼「成本」,和民間投資與就業機會的「收益」之間,到底是否符合成本效益,相關成績未來絕對可以提供給外界檢驗。

「對於台商回台投資,政府每一個點都必須要想到,不能空口白話,鼓勵台商回來。對於想回來的台商,政府必須要開一扇門。」

如何為資金開一扇門?專法給台商2年「喘息」

施俊吉表示,政府現階段通過「台商資金匯回專法」提供2年限時租稅優惠,為台商資金回台開一扇門,2年之後,《所得稅法》CFC與PEM條款,就可以正式生效,讓企業海外所得的租稅政策上更為完整。

「台商資金回台的不確定性因素很高,政府如果現在馬上實施CFC與PEM條款,沒有相關配套,企業界會認為這樣太過嚴苛,因此,財政部長蘇建榮把日出時程訂在2年之後,對於廠商而言,「台商資金匯回專法」2年的限時租稅優惠,至少讓他們有機會解決問題;2年後CFC與PEM條款上路,台商海外盈餘獲利,就可以在更好的稅制上運行。」

20190704-前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專訪。(顏麟宇攝)
施俊吉表示,政府在實施嚴厲稅法之前,先透過「台商資金回台專法」給予台商喘息期間。(顏麟宇攝)

施俊吉表示,政府在實施嚴厲稅法之前,先透過「台商資金回台專法」給予台商喘息期間,專法提供的限時租稅優惠並非毫無代價,不僅資金用途受到限制,5年之內不能買房買地,7成資金導引到對國家社會有利的實質投資用途,相關的規定在在顯示,「台商所享受的租稅優惠,是有成本的」,如果沒有這2年緩衝,貿然實施CFC與PEM規定,2年之後的熱錢,會是很可怕的。

回台資金流去哪裡?施俊吉解釋疑慮

對於外界質疑,「台商資金回台專法」中,匯回資金的25%可以用在金融投資用途,這部分可能被濫用,資金可能會流入大同等「資產股」,施俊吉表示,政府在制定專法時,僅能從資金用途是否可能導致房地產價格上漲的「直接效果」進行阻斷,但對於資金流入股市後,進入不同產業,產業與房地產之間的「產業關聯性」,是否有間接帶動房地產價格上漲的可能,這樣的「間接效果」很難透過政策的制定去阻斷。畢竟,建設公司的股價上漲,是因為房價上漲帶動,而非台商資金匯回後,部分資金流入建設公司股票,間接導致房價上漲。

新台幣 一千元 1000元 鈔票(取自tw19831113@pixabay/CC0)
於外界質疑,「台商資金回台專法」中,匯回資金的25%可以用在金融投資用途,這部分可能被濫用。示意圖。(資料照,取自tw19831113@pixabay/CC0)

至於資金回台後,70%以上資金用途限制在「實質投資」,實務上,如何確保廠商依照投資計畫,在2年之內限期投資?施俊吉表示,經濟部過去在機器設備的投資抵減審查上已經累積相當經驗,未來,台商資金回台後執行投資計畫,是否因為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時程延宕,進而主張延長4%、5%的限時租稅優惠,這部分經濟部都會訂定相關的認定標準。

施俊吉強調,「台商資金回台專法」立法目的,是為台商資金回台提供一個限時優惠方案,「台商會從自己立場,評估資金回來對公司營運是否有利」,在此同時,政府也會確實盤點台商回台投資的「五缺」等問題,以用電為例,目前台電的備用容量都已接近10%;土地部分,台糖方面也已配合盤點適合設廠地點,「我們不可能做到讓錢通通回來,但是我們要建立一套租稅公平制度,限制回台資金的資金用途,確保回台資金投入實質投資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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