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與惡的一線之隔─讓家長教師政府互為加害者的修法案

2019-05-0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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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草案中對不適任教師的法律效果。(取自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PPT檔案)
教師法修法草案中對不適任教師的法律效果。(取自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PPT檔案)

就算是最寬鬆的標準(不算是不適任教師,但學校可因其他辦學理由資遣教師),在草案的第27條允許各大專校院在系所組織調整、減班、停辦、解散的情況下可以資遣教師,明言被資遣者須於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此條文最為莫名其妙,因為自始至終各家長團體都沒有提出過這項訴求,但在這次修法草案裡卻被列入增設條文,顯然,教育主管機構對此次不適任教師的修法,看似是為了解決家長團體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置之訴求,但在修法過程中,卻不自覺地扮演起行政仲裁者的角色,甚至試圖以資遣或強迫退休的方式,來解決近十年來各大專校院因為招生不足及組織架構調整所衍生的各種教師裁員糾紛。可想而知,教師團體當然會力陳此條文之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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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曾有教育部官員私下透露:對不適任教師依其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處理,尤其第27條僅以資遣而非解聘或不續聘等嚴厲處置,這已經是對教師團體釋出最大的善意了。但是,行政院在送出此次的<教師法>修改草案時,難道不知道私校教師的資遣不同於公立教師或勞工的資遣嗎?因為後兩者是依法必須給付資遣費,而前者(私校教師)卻是完全沒有任何法律形式保障的資遣費,所以,對私校教師而言,所謂資遣,其實無異於不續聘或解聘。那麼試問:此次修法的意義,表面上看來,從第14、15、16到27條的修法,好像給予了教師在不同層次的不同處置區分,但實際上,對私校教師而言,不論他/她是觸犯最嚴厲的第14條,或是最寬鬆的第27條,其結果卻都是一樣的──丟掉教職工作且完全沒有任何資遣費。

不做區分;或是做了區分但卻沒有不同的處置;或是做了區分、也施加不同的處置,但所有處置的結果卻都一樣。這難道就是我們這次修改<教師法>的目的嗎?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曾說:「無人自願作惡,作惡皆因無知」。現在,我們對不適任教師的定義、區分、處置及結果,我們真的已經完全釐清並知道了它的各種細微差異變化了嗎?如果還沒有,那我們憑什麼自居正義的一方,並準備好立法原則以處置這些不適任教師呢?或是,其實我們與惡的距離仍在一線之隔而已?!

*作者為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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