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與惡的一線之隔─讓家長教師政府互為加害者的修法案

2019-05-0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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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身為社會大眾的我們,當然非常不願意看到任何一個不適任教師的存在,及其他/她在教育工作上傷害學生的行為繼續發生,於是每當事件發生時,我們總是感同身受且不自主地為受傷害的學童而憤怒,更何況如果這受傷害的學童就是我的孩子呢?這樣的憤怒,勢必驅使著我們要求國家政府嚴懲這種不適任教師。但是,如同<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所呈現的,被害者的角色,一旦被憤怒與悲傷的情緒淹沒時,他/她們是否會轉變成另一種類型的加害者呢?如今,眾多家長團體要求教育部及立法院嚴格立法以淘汰不適任教師時,我們不禁想到那些長期戰戰兢兢在教學工作崗位上認真教學的教師們,面對愈來愈嚴苛的教師法條時,其複雜的心境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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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一場家長輿論與教師團體之間的修法論辯激烈展開。不過這次<教師法>修訂的主角卻不是家長或教師,而是從教育主管機關(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的修訂草案。雖然表面上看來,教育部或行政院是因應眾多家長團體的壓力下進行修法,且在各類教師團體的陳抗下又要尋求協調的共識,但是我們都沒有想到的是,為何台灣的教育現場會走到家長與教師對立的局面?這個現象背後產生的機制和原因究竟是什麼?在教育領域的天平上,我們(不論是教師或家長)與惡的距離究竟多遠或多近,或許可能是取決於我們所身處的教育政策及法令背景。因為,不同的教育政策與法令規章,它勢必引導著我們從不同的角度來思考及看待不適任教師的議題。

20190501-教師法不適任教師處理審議機制建議版。(教育部提供)
最新的教師法不適任教師處理審議機制建議版。(資料照,教育部提供)

在這次的修法草案中,第13條「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看來像是為了保障教師工作權,但是我們若細究這些例外條款(14、15、16、18、19、21、22),就會發現教育主管機關對「不適任教師」其實是有各種不同程度的界定與分類標準。我們從嚴格到寬鬆的定義及其處分的條款分析如下:

草案中最嚴格的標準就是第14和15條,顯然是為了淘汰重大違法事項的不適任教師,這是家長團體最為在意的條文,同時大概也是教師團體能認同的共同標準。例如第14條明訂教師如犯內亂、外患罪、貪污、性侵等,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第15條規範了性騷擾、霸凌或體罰而造成學生心身受創者,亦應予解聘且一年至四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接著,草案在第16條裡開始將不適任教師的門檻調降,言明學校可以將教學不力、不能勝任教職或違反聘約的教師,予以解聘或不續聘。這就是此次修法過程中,家長與教師團體之間認知最不一致的模糊地帶。因為「教學不力」、「不能勝任」、「違反聘約」等三項事證的認定不易標準化,且開始賦予學校在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的權限上有突然擴張的趨勢,尤其是各學校的教師聘約內容,常常是學校對教師的片面約束要求,以違反聘約作為解聘或不續聘的門檻,勢必讓教師更加淪為各學校血汗勞動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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