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軍校學生平時所穿著是與軍官一樣的軍便服,不容質疑,問題在於既然國防部說軍校生非軍人,為何在軍校著正式軍便服?軍事訓練為何穿著草綠野戰服?過去軍校學生(包含士校及軍校預備班)依法是軍人身分,持有「軍人補給證」,所以穿著軍服,適用軍法規範,毫無疑義。美國三軍官校及大學儲備軍官團(ROTC)一旦宣示入伍,就是正式軍人,並領士官兵薪餉。德國軍校亦同,軍校畢業後(一年軍事訓練),以少尉官階進入軍事大學接受大學教育。法國軍校生入伍時,就是士兵,一年級要升二年級時,則晉升少尉軍官,以提昇其榮譽感 (上述軍校,筆者皆曾正式參訪過)。
依據民八十八年《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明訂:「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視同陸海空軍軍人。」大法官會議《第四五五號解釋》:「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軍校學生是軍人身份,亦具備公務員之身份,在法律上應非常明確,毫無爭議。軍人被視為廣義之公務人員,除受《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懲戒法》等規範外,還受《陸海空軍刑法》及其它法律之規範。以前有軍校學生(含軍校預備班高中生)因違法犯紀,而受軍法與判刑坐牢者,為數不少(國防部軍法局有紀錄可查),此乃充份證明軍校生是軍人之身份,毫無疑義。
依據民八十九年《兵役法》第十三條規定:「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已受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義務役期。」但是政府為節省職業軍人退休俸的支出,而將軍校教育全部期間不折抵役期,只折抵軍事訓練部分,這與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明訂:「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視同陸海空軍軍人」產生明顯矛盾。
過去,軍校學生在就學期間均著軍服,領等同士兵的薪水,軍事訓練除外,在大學教育期間學生仍從事與軍事相關之訓練活動,如軍事化之生活管理,夜間、中午或例假日在連隊擔任安全士官與衛兵之勤務,課餘時間需保養武器與裝備,或練習軍事基本教練,如立正、稍習或踢正步等,或實施體能與戰技訓練,或實施早晚點名、精神訓話與讀訓,或參加政治教育課程等,故要嚴格區別何者為「純軍事課程」,或「非純軍事課程」,以認定軍校學生是否為軍人身分或服役年資之長短,無論從理論或實務而言,不甚公平與合理。再者,為培養一位領導與專業之幹部,其在養成教育期間,所接受之大專的教育,難道不與建軍備戰息息相關嗎?
依據當時國防部動員作戰規定,戰時動員時期,軍校低年級學生在校組成自衛隊,持武器實施「校園防衛作戰」,高年級學生即刻分發部隊,直接從事作戰任務。故軍校學生在其受訓全時期的軍人身份,應具有其連續性與完整性,不應以「軍事訓練」或「非軍事訓練」之課程,或其它理由,對於其軍人之身份與年資,有不合理,甚至錯誤之認定。過去與現在,所有軍校生意外死亡者,皆獲聯勤總部依據《軍人撫恤條例》及「國軍官兵因戰、公傷亡及一般死亡慰問金」的規定,給予優厚補助與慰問,難道軍校學生不是軍人?
若依修法過的《兵役法》,軍校學生在「軍事術科訓練時期」為軍人,在「大學或專科課程時期」為非軍人,則學生在這兩階段期間之權利與義務為何?這兩階段所適用之法律規範為何?試舉例說明,若第一、二節課為大學學分課程,第三、四節課為基本教練課程,前者豈能據以認定為「非服役年資」,亦即非軍人身份,而後者為「服役年資」,亦即具有軍人身份呢?國防部當時的規定或現行之兵役法,與上述情況產生明顯的矛盾與衝突,恐引起違憲之爭議。
過去軍校學生入伍,即經宣誓與授槍之儀式,正式成為軍人,對國家盡忠,負起保國衛民之重責大任。基此,其於在校服役期間所應負之忠誠義務與依法為國家服勤務等特質,就軍人之權利與義務而言,軍校生與其它服役之軍人並無差別。故軍校學生依法所應享有服務年資計算之權益,不應因其在學期間接受何種課程而有所差異與不同,故軍人之身份與服役之年資與其受訓之課程,兩者並無必然之關係。
《憲法》第五條與第七條之規定,明文揭示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軍校學生在就學期間,其身份是軍人,亦屬服役之一種,是法律所明示。國防部未將相關班隊受訓時間全部計算為服役年資,而以其受訓課程之種類與內容,作為認定軍人身分及軍職服務年資查證之基準,造成軍校學生服役年資,或計入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不公平結果,實不符合公務員退休法制之基本精神,更明顯違背了《憲法》之規定與精神。
國防部在規範上出現差別的結果,不僅未考量重要之公益因素,亦有違法律正義體系,即構成憲法平等原則之違反。若因國防預算或其它之因素,而限制軍校學生之服役年資與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之計算,不應以此而剝奪軍校生的軍人應有之合法權益。軍校學生視同軍人同樣為國家服勤務,去限制或減少其服役年資併計退休年資,進而否認其軍人身分,其因盡保國衛民之責任而未受平等之對待,有失公平。
民八十九年新修訂之「兵役法」及九十年新修訂之「陸海空軍刑法」,雖刪除軍校學生是軍人的條文,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從民三十八年至八十九年凡三軍軍校(含軍校預備班)與士校畢業的軍士官,可能多達數十萬人,這批軍人在軍校的服役年資很明顯的被扭曲與打折,合法權益被剝奪,卻未見國防部積極謀求改進之道,頗令人遺憾,亦未見立法院與監察院主動重視與維護過去廣大軍校生們的年資合法權益。
總之,來探討全體軍校學生之軍人身分,是國家非常重要與嚴肅之議題。軍校學生在校服役期間,所投入之心力,所承受之訓練與磨練,所承擔之勤務,對國家之忠誠,平時所面臨軍事訓練之危險,戰時需隨時犧牲生命,未因其是志願役或義務役、軍官役或士官役、或「軍事課程」或「非軍事課程」而有所不同,卻否定軍校生為軍人身分及於計算年資時強調其差異,實難認謂公平與合理,更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