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刑法第339條關於詐欺罪構成要件暨刑責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重也才五年徒刑頂多併科五十萬元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詐欺取財視同〉。前二項未遂犯罰之〈即使目的未達成亦處罰之〉。筆者淺見,詐欺致人死傷,或單一詐財超過千萬者,唯一死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其他詐欺應十年起跳併科鞭刑十鞭,如此則吾保證詐騙案超音速絕跡。
剛出爐熱騰騰「詐欺滅門血案」社會新聞,豐原一家五口求助無門無奈攜手共赴黃泉,細數詐騙陷阱,筆者經歷數不勝數,唯一被得逞一次是高中時,某婦女推銷員上門,她說抽獎一次一千元,總共才三項獎,頭獎金戒指十兩,貳獎金戒指五兩,叄獎人參飲料一罐,零獎沒輸沒贏,沒東西拿也不用給錢,心想反正沒中獎不必付錢,卻沒想到她獎項全部是叁獎,人參一大罐至少1000CC,她說成本也是一千元,安慰我沒損失,慫恿要否再試手氣,最小獎至少還本不虧,我心裡暗罵OOXX,那時一千元約當爸媽五天工資〈尚未發行大鈔〉,這瓶成份不明所謂「人參飲料」,不喝可惜,要喝怕怕的,最後決定扔了為妙,從此上當學乖,誓不貳過,當時我要求獎券拆開讓我檢查,若有金戒指願意再抽賭,她居然說不行,擺明詐術也!
女兒大學同學畢業初入職場,涉世未深遇網路帥哥感情詐騙,遭騙50萬元,這對社會新鮮人來說不是小數目,礙於面子不敢告訴父母,自行銀行及民間高利率借貸,越陷越深,女兒建議她讓家長知曉,讓長輩面對解決。另一半同事的弟弟,退休警察「投資」股市,短短一年被訛詐2、3百萬元,幹一輩子警察還是被騙,是騙子聰明抑或被騙的人太傻呢?騙人的素質不良,被騙的素質也差,不貪不怕,沒白吃午餐沒不勞而獲,秉持「二不二沒」原則,天上不會掉黃金,會掉也得出門去撿。第一個被害例子若換成我女兒,會斷然幫她處理債務,也會唸她幾句不得再犯,倒不會叫她還,也不會過度責備,畢竟同一屋簷下,自己監護不周亦有責〈縱然已成年〉。
老婆偷刷老公的卡買包,卻辯稱是櫃姊「拿著」他的卡刷的,刷卡這事跟她無關,強詞奪理瞎狡辯,老公氣的問「都盜刷了妳還幾個意思啊」,騙徒也稱錢是被害人自己〈自願〉送上門,他可沒拿刀拿槍威逼交錢呀。詐騙猖獗令人髮指,不禁想起台灣經濟史上最大集團型經濟犯罪的鴻源機構非法集資詐騙案,暴利所趨投資人趨之若鶩,儼如全民運動,利慾薰心,執政黨高層、政府高官、將官、檢警調、民意代表,可謂黨政軍司法民代皆投資詐騙,待開始取締已受害者眾!
詐欺刑期短,瑕疵法條長期不尋思修訂,說明執政者與立法者打詐打假球,甚且收受「政治獻金」一丘之貉,嚴刑峻罰束之高閣,打詐束手無策,抗戰、剿匪、撤台初期,公務員貪污盛行,盜賊流竄,魚肉鄉民的流氓橫行,老總統有決心有手段,懲治貪污條例貪污犯無期徒刑不准假釋,懲治盜匪條例唯一死刑侍候,流氓感訓送綠島終生難忘,戒嚴治安多好,循規蹈矩百姓人權有委屈受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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