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新冠肺炎期間,疫情指揮中心依各族群風險,將疫苗接種對象分為10大類並制定優先順序,不過台北市「好心肝診所」在當時未依優先順序施打,爆發「特權疫苗」爭議,後被台北市政府重罰200萬。隨後診所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今(19)日二審結果出爐大逆轉,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裁罰處分,全案確定。
好心肝診所在2021年間,為不符合1到3類資格的744人接種疫苗,其中包括不少知名藝人與政商名流,外界因此批評是「特權疫苗」,北市府也開出200萬元罰單;診所在訴願失敗後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衛福部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期間,傳染病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仍為衛福部;傳染病防治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應以衛福部訂定發布者為限,「因此中央指揮中心以其名義,自行對外發布的預防接種應變措施,醫療機構就算沒配合,仍不得以違規為由,予以開罰。」
法院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此等具有處罰性質的「法規命令」,需依照同法規定「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效力」,不得因其使用一般性特徵描述規範對象,就認為這是對人之「一般處分」,而規避踐行上述法規命令生效要件;因此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的「法規命令」,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才有其規範效力。
法院指出,指揮中心發布的接種政策,若屬法規命令,也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但其僅以記者會發布新聞、發函轉知合約醫療院所或在網頁上公告等方式發布,並未將法規命令「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明顯欠缺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
法院判決,因此台北市政府開罰原處分,乃是源於無效的法規命令,明顯有違誤,因此廢棄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原處分撤銷,即好心肝診所免罰新台幣200萬元,全案確定。 (相關報導: 300萬勞工被徹查,逮到就退休金全充公?查核中心揭「勞保鬼故事」真相 | 更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