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幫子女繳遺產稅「被課大筆贈與稅」!國稅局曝忽略1件事,稅金翻倍連補帶罰

2025-05-30 14:57
父母借子女錢代繳遺產稅,小心被課大筆贈與稅!(示意圖/取自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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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高齡父母在另一半過世後,不想讓子女負擔鉅額遺產稅,都會先自掏腰包代墊稅金。對此,國稅局表示,如果個別繼承人以本身固有之財產,先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沒有從分配遺產中扣除,或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漏報小心稅金連補帶罰要角更多。

父母幫子女繳遺產稅,竟被課大筆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A男於112年死亡,核定遺產稅新台幣40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2300萬元,並經其他繼承人以A男所遺之銀行存款2300萬元交付予妻子,該交付之金額應認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之財產,生存配偶未分得其他遺產。

不過,妻子將該筆款項用於償還被女兒生前向銀行之借款1200萬元,且未向其他子女求償,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擔被繼承人債務之義務,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要將1200萬元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台灣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不過,個別繼承人如果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包含生存配偶依民第1030條之1規定取得之財產),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款項後再分割,或繼承後由其他共同繼承人另行償還。

國稅局提醒,申報遺產稅且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所交付生存配偶之財產,就是配偶本身固有的財產,如用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沒有其他繼承人求償,則視同贈與,須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漏報贈與稅遭補繳稅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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