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肯亞,中國,台灣,誰理盲濫情?

2016-04-2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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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協議第十一條的罪犯接返(移管)中,提及「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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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犯罪接返程式中載明不光受請方同意也要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均同意,才可以移管跟接返,中方在肯亞案當中,當中方認為的台灣籍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肯亞當局判無罪後,有依照協議與台方進行協商並取得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同意進行移管至中國嗎?

我相信沒有,所以中國也才強調肯亞是用驅逐出境,以遣返回原出發地的方式讓中國帶走,因為如果比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這應該是要與台方進行協商才能請求調查與移管犯罪嫌疑人的。

最後,在協議第四項「請求程式」第十五條中的不予協助,明白指出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明,以及第五項「附則」中第二十一條指出雙方應遵守協議。

中方是否有不予協議的情形下,依據遵守協議向我方說明原因呢?

因此,上述說明也解釋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當中,台方對中方提出要人並非於法無據或不合情誼,台方既然都是按照協議辦事,而台方對肯亞提出要人於第三地進行管轄競合也與中國在國際刑事犯罪上做法無異,最後,台灣的司法裁罰並非相較於中國較輕,反而處罰更廣,微罪照罰。

所以不知道各種在政治意識上,預設台灣縱放犯罪,民粹濫情,以及罔顧協議的指控,有何合理根據呢?汙名化台灣司法刑責設計,破壞兩岸司法互助誠信,以及濫指程式正義為民粹,才是真正的縱放犯罪,理盲濫情。

*作者為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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