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肯亞,中國,台灣,誰理盲濫情?

2016-04-2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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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本的第一段題目,第三地犯罪管轄競合之爭議,台灣立委與其政府向肯亞要人屬於合情合理,本來就沒預設非一定要得到人,或是以保證台人一定無犯罪的預設立場來去要人,而是本以第三地犯罪但未見到中國肯亞兩國對於台人犯罪事實的提供,並於肯亞是提出驅除出境的理由,進行遣返國人回台的管轄權要求,進行管轄競合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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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灣國內委員進行的是對官員於上述權利是否有積極落實的質詢,此等做法與中國面對中國人第三地犯罪做法一致,何來袒護犯罪之事。

而第二題爭議,台灣與中國的司法對詐欺哪一方嚴峻,治罪有方?

在本案當中反對台嫌疑人回台審判,其中一個理由是提及台灣對詐欺犯罪刑責較輕,若嫌犯回台,則無法有效治罪,相較之下,則認為中國刑責較重。

但事實上臺灣對於詐欺犯罪於《刑法》339條,是以質化宣其刑期,一律都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詐欺罪是一罪一罰, 一名嫌犯最高可判刑5年,還可累加刑期,最重可判到20年,其刑責並沒有比其他國家還低。

相對於中國來說,中國詐騙罪第266條是以數額量化宣其刑期,分詐騙金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額巨大(即人民幣30,000以上)處3年~10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即人民幣2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法條:

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以上法條引述可得知,台灣跟中國法律比較起來,台灣著重制衡累犯,中國則是設計企圖對於單一犯罪行為進行限縮。

但是中國在其刑事犯罪當中有個特別的規定,就是將「犯罪數額較大以下」的,免於刑責跟不起訴,僅只需要用各省地方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詳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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