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肯亞,中國,台灣,誰理盲濫情?

2016-04-20 06:10

? 人氣

中國對於偷拐搶騙中「數額較大」而非巨大以及情節嚴重的刑事犯罪,都是免於刑責與不起訴,相較於台灣則是只要犯罪無論輕微皆以刑事起訴,在給予量刑。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所以比較之下,才顯得中國在國際刑事犯罪率上並不高,多數一犯罪起訴都是多數以求重刑,但實際上這樣是否真能治罪呢?

引用《好康雜誌》以中國「2015年全國兩會,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公佈了各級法院統計上來的一系列數字,包括:2014年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02.3萬件,判處罪犯118.4萬人。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的所做工作報告的數字也顯示,全年提起公訴的人數是139.1萬人。從中國13.678億人的人口基數來看,犯罪率真低啊!以法院判決有罪來計算,罪案率僅86.56(每十萬人),而香港警方公佈的2014年罪案率是多少?是936(每十萬人)。足足比香港安全十倍以上。」

但如果將「微罪不起訴」改以治安處罰人數來看,光其中一個省的治安處罰率,以安徽省公安廳幾年前向安徽省人大所做的報告,根據其中數字可以算出2006年度安徽治安處罰人數約22.86萬人,此數字還未加上起訴犯罪者,以及中國網民長年詬病此做法造成的輕放、縱放的批評。

如此來看,台灣對於詐騙刑責並非比起國際較為輕,相對於中國以數額量化宣判其刑的做法,對於微罪皆不起訴,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沒有造成犯罪率特別低的情況,比較兩國誰較能治罪,並沒有太大意義。同樣的犯罪者來到台灣審判,因為其一罪一罰,可能其詐騙金額不大,但傷害廣泛,就會判得比中國還重,中國反而對於主謀單一高額度詐欺犯處以重刑,但對於犯罪較輕或是不容易判斷其詐騙金額的,就可能輕放,形成單一主謀求處重刑贏得民心,但對於廣泛犯罪未必有效制裁的現象。

最後於第三個題目,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有無落實或是不足以在此案當中做足相對應義務的爭議,在「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當中,一共有「合作事項」、「共同打擊犯罪」、「司法互助」、「請求程式」、「附則」等二十四條協議。

其中第三項司法互助當中的第八條調查取證,中說道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式者,不在此限。

因為說道不在此限,所以肯亞案可以由中方單方面不給予相關事證,但是大馬案的二十等人,並沒有在受請方的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式,因此中方應遵守協議給予相關證據資料不是嗎?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