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行觀點:保險公司超級變變變之術

2022-06-0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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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險之亂,保險公司固然可以找到種理由不核保,但長遠來看反而影響公司信譽。圖為幼兒BNT疫苗接種。(顏麟宇攝)

防疫險之亂,保險公司固然可以找到種理由不核保,但長遠來看反而影響公司信譽。圖為幼兒BNT疫苗接種。(顏麟宇攝)

最近有許多保和泰產險的朋友,向我說明購買防疫保單遇到的問題。當初他們在購買防疫保單時,和泰產險的FB就有公告:「Q10:我有投保別家,還可以投保和泰嗎?A10:可以,但是在和泰僅限投保一張唷!」但和泰保戶卻收到和泰產險的簡訊略稱,法定傳染病相關保險商品已超過本公司設定上限,故本公司不受理此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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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和泰產險最近也發送簡訊要求保戶應於收到簡訊3日內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指定場所完成親簽聲明書,保單才會進入核保程序。和泰指出,主要是要確定簽名是不是本人所簽,確定字跡是否為本人,確定是本人才會進入核保程序。

對於和泰這樣的作法是否有誤,大致上可以這麼說:

一、防疫保單不適用「複保險」

複保險的問題,先前文章就有提過,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複保險,除非和泰當初有明講若有購買他家保險公司防疫保單,和泰未來將拒絕核保,那後來發現被保險人購買防疫保單,和泰就可作為拒保理由。但和泰自己都承認,若有投保別家保險公司,還是可以投保和泰,可證和泰自己也不是很在意被保險人是否還有購買其他家防疫保單。

既然和泰自己都不在意被保險人有沒有購買別家保單,那怎麼會突然跟保戶說「超過設定上限」?等於和泰自己打臉自己最初的說法。如果說和泰當初有特別寫明,若有購買他家防疫保單,和泰將拒絕理賠,那還可以接受,畢竟這是白紙黑字寫進契約的東西。但和泰是以「即使投保別家防疫保單,仍可投保和泰」作為賣點宣傳,藉此讓更多消費者願意購買和泰防疫保單,那就更應該要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給予保戶賠償。否則以後所有保險公司都先宣傳,之後發現保險事故發生太過頻繁,再拒絕核保,消費者永遠只能當冤大頭。

而如果和泰「超過本公司設定上限」的意思非被保險人不得複保險,而是超過保險公司胃納量,那我也覺得奇怪,如果有「胃納量」的問題,當初這張保單也不會請被保險人簽名,直接會跟想購買的消費者說明已經沒賣了。怎麼會消費者往往都簽名、付款了,才說超過胃納量。因此顯然可以認為「超過本公司設定上限」只是藉口。

二、消費者如魚肉任保險公司宰割

另個更嚴重的問題是,若和泰可以這樣出爾反爾,以保戶有購買他家保險公司拒絕核保、理賠,那保戶向其他保險公司購買的防疫保單,亦可能以保戶已經有購買他家保險公司防疫保單為由拒絕理賠,最後導致只要購買2張以上防疫保單的消費者,都很可能無法獲得理賠。

這是個非常可怕的結果,等於消費者花了保險金,買到的卻是沒有任何保障的保險。疫情還未大爆發的時候,保險公司大肆宣傳防疫保單,等到真的疫情爆發,保險公司卻可以說,你有保別家保險公司了,故拒絕核保,讓消費者原以為自己買到充分的保障瞬間歸0,這也太傷消費者的心了。

20220527-和泰產險公司防疫險。(截圖自和泰產險官網)
和泰要求保戶3天內親自簽名的方式,其實是個蠻賊的招,因為只要是目前在居家隔離的保戶,都沒辦法完成3日內親自簽名。(截圖自和泰產險官網)

三、親自簽名「非」保險契約是否成立要件

和泰要求保戶3天內親自簽名的方式,其實是個蠻賊的招,只要是目前在居家隔離的保戶,都沒辦法完成3日內親自簽名,最後和泰就可以很輕易地排除掉因為被隔離而無法親自簽名的保戶。

依照金管會保險局局長的說法,為了保險安全,保險公司可以請保戶確認簽名是否正確,但不可作為拒保理由。若保險公司對於保單簽名有疑慮,也要給予客戶合理緩衝期確認,但不可以作為拒保理由。

當初保單既然保戶已經簽名完成,保險公司若對於簽名有疑慮,當然可以請客戶再回保險公司確認,但不可以說客戶3日內不來營業場所親簽,就不核保。當初客戶在簽名時,保險契約就已經成立,保險公司覺得簽名有問題,本來就只是一個技術上確認程序,但不應該影響原本雙方就已經同意的保險契約。這也是金管會明確指出,和泰竟然可以不顧金管會的說法,這樣的作法顯然是違法的。

依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判決指出:「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並不以具體特定之事務為限,依法律或契約,概括於一定範圍內所應執行之事務,對於該事務執行效果所歸屬之人,亦屬之。」雖然和泰產險這樣的作為要構成刑法背信罪仍有難度,但解釋上保險公司已經答應保戶購買他家防疫保單沒問題,理論上就應該要核保。「核保」這件事情就可被認為是保險公司「為他人處理事務」之範圍,卻故意不核保,最終造成大量保戶受害。因此對保險公司來說,還是趕快早日核保吧!如此保險公司才能保衛自己的名聲。雖然此次防疫保單之亂,保險公司可以找各種理由不給保戶核保,但這最終會降低消費者未來購買保險的意願,到頭來損失的還是保險公司。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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