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23日《勞基法》大遊行尾聲全面失控,不到百名群眾在台北車站東三門遭至少10倍警力層層圍堵、強押上警備車,連立場中立的義務律師也躲不掉,會產生哪些問題?目前律師們正準備對警方指揮官提告,當天在場協助的律師黨苴睿、李菁琪李翎瑋,點出警方4大違法問題。
12月23日晚間近11點左右,一群群眾停留在東三門外的人行道地面休息,其中部分為下午開始參加反勞基法修惡遊行之群眾,另一部分群眾則為好奇上前詢問現況的民眾,此外並有在場待命協助群眾突發狀況的律師,與持續進行採訪報導的記者。
11點半左右,該數十名群眾突然受到千名警力包圍,不允許民眾離開,不僅不得離開現場搭捷運回家,甚至也不得暫離上廁所。僵持1個多小時,在凌晨將近一點時警察以大批警力將當場被圍困的群眾逮捕上警備車,並於台北市邊緣各處丟包。
現場群眾違反什麼法律?群眾沒有移動也未阻礙交通 誰都可以在車站休息
當時現場群眾並沒有任何移動,也沒有阻礙交通,東三門內為台北車站大廳,大廳與人行道都是完全開放、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或暫時停留之空間,縱使在非遊行期間,前來旅遊或通勤的民眾也經常會在台北車站附近休息或等待朋友等。
晚間近11點開始在此處停留的群眾只有停留、交談,並沒有任何其他的行動,就完全如同一般民眾,亦並未造成任何危險的可能性,卻遭到逮捕,而詢問警察關於逮捕的依據,卻只得到「警察執行職務」之抽象回答,詢問警察身份,也沒有得到回應。
那麼未來,只需要穿得「看起來像警察」,就也可以憑「警察執行職務」這樣的理由,在大街上、車站內、台灣任何公共場所,隨意逮捕路過或休息的路人?
現場警察違法事項A:不讓群眾離開,已構成強制罪、私行拘禁等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符合刑法第304條規定,屬於強制罪。而「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亦符合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規定。現場的群眾有離開現場的人身自由,卻遭到警察強迫必須留在現場,甚至無法上廁所,顯然符合這2條法律之構成要件,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另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是無法在營業場所隨意進出或干擾營業,本次警方不附任何理由,阻擋民眾於台北車站東三門,干擾台北火車站之營運。尤其大批警力包圍在台北車站外,使想使用台北車站的民眾受到嚴重影響,亦可能違反刑法第188條妨害鐵路等事業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依照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故「以強制力不讓群眾離開」時,其實就已經可以算是拘捕行為,而屬於欠缺正當性的違法拘捕!
現場警察違法事項B:強行將群眾押上警備車,係濫權追訴處罰
這是毫無爭議的拘捕行為,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拘捕訊問被告時,必須先告知:(1)犯了什麼罪;(2)可以保持緘默;(3)可以請律師;(4)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當天警察強行拘捕群眾及律師,甚至在律師詢問「憑什麼法條」時表達「憑警察執行職務啦」,顯然違反本條規定,為違法逮捕。
在此情形,警察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的第1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之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現場警察違法事項C:將群眾以警備車載到各處放行的3大問題
此部分亦可能構成A. 部分的刑法304條及302條之強制罪與私行拘禁罪。此外,若為合法之逮捕,應於逮捕後進行調查,李茂生教授指出,荒唐地逮捕後並未進行任何後續動作即放人可能構成縱放人犯罪。
現場警察違法事項D:沒有舉牌宣告集會遊行違法
首先,該集會遊行可能符合釋字第718號「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具有合法集會之性質,而並非違法集會。
縱使警察認為是違法集會,依照集會遊行法第25條以下之規定,如為違法集會,可以在適當情形,以必要方法命令解散,實務上這個必要方法為「舉牌並宣告違法3次」。
但,當天在東三門前完全沒有任何舉牌行動(稍早其他地方雖有進行1到2次舉牌,但未滿3次,且A地舉牌僅對A地有效,不能用稍早在其他地區的舉牌,逮捕在東三門的群眾),且縱使舉牌後,對於參與群眾也最多只得「命令解散」,不得逮捕,故警察強迫不得解散、強迫抓人,仍為違法逮捕群眾!
抓捕律師問題:影響律師捍衛人權天職,這樣台灣還是個民主國家嗎?
首先我必須強調沒有人應該被逮捕,而是在場的每個都是被警方妨害自由的直接被害人,在東三門並沒有舉牌,所以根本不是警方說的集遊法的問題,而且現場的群眾是表示「我要回家」、「我們要搭捷運」、「律師要陪偵」等表示要離去,而現場警方卻是沒有任何理由的把我們圍住,我們找指揮官,也沒有人要回應,也不將盾牌移開。
而抓捕律師只是凸顯這件事的荒謬,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為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又「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此為律師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
台灣民主法治國家,而當律師於陳抗場合確保民眾權益時,其執行職務行為更應被尊重及保障,但今竟反是遭警方暴力拘捕,並以髒話辱罵,嚴重影響律師捍衛人權天職。這樣台灣還是個民主國家嗎?
另引用法扶基金會民間董事劉靜怡的FB貼文:
「我以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學者董事身分公開發言如下,有誰聽了不爽的話就去要求司法院長把我撤換掉。
在街頭運動中逮捕到場提供專業協助的律師,是極為嚴重的,無論是對人民和律師本身而言,都是明顯的權利侵害和刻意恐嚇,都是民主法治國家絶對不能容忍的政府重大惡行,此事絕對不該輕放。」
*作者均為23日大遊行野生律師(黨苴睿律師與李菁琪律師到處在路上找同道加入),陪伴民眾至散場,李菁琪則遭警方強押上警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