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君觀點:施明德家族所經歷的林秋燕恐怖現象─駁檔案局的戒嚴令

2019-01-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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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真相離受難者還非常遙遠。(圖片來源:陳嘉君提供)

歷史真相離受難者還非常遙遠。(圖片來源:陳嘉君提供)

想像你是一個「不是作奸犯科」去坐牢的良心犯,其中你驚險地閃過了三次死刑的威脅,但你被紮紮實實地囚禁了25年半。你不知道在那遙遠的過去21歲時的你到底是如何被捕的?誰告密?那些陌生的同案是誰?如何被扯進來的?為什麼你念國防醫學院的三哥也被抓了?又為什麼你那從不過問政治的詩人畫家大哥也被逮了?為什麼你是案頭,被判死刑的卻是一個你不認識的工人宋景松?這麼多年過去了,這團迷霧依舊在,你怎麼辦?你如何自處?這樣的處境,對施明德來說不是想像,而是一個真實的困境。那是一團自1962年就懸在他腦海的迷霧,從沒有散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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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開這一團迷霧,施明德與我和兩個孩子與一些朋友和朋友的孩子,從2003年陳水扁總統為了鬥爭呂秀蓮副總統公開展覽了她的自白書,讓我們知道了檔案局成立以來,便開始了我們驚濤駭浪般的航程,至今還沒有找到靠岸的港口。

時代據說是解除了「恐怖統治」?法律看起來是寫得清楚明白,用起來卻老是卡卡的?

就從憲法開始說吧,憲法說:「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同時是指出人民有知的權利,若你被禁止閱覽國家檔案,你就等於被限制了言論自由。你不能看,你就不知,你不知你就無法發言,不然你的發言就是沒有價值的慾望表述類的自說自話,就像現在諸多網路上的留言,簡直無法被稱之為言論。而檔案法開宗明義說了:「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請務必理解重點在「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而且並未賦予檔案局有「審核」人民可否閱覽檔案的「權力」。關於檔案定義,第2條第三項:「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及第2條第四項:「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這個定義,正是用來區分出檔案的「歷史價值」,國家檔案就是那些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歷史。針對這點,我想提醒各位,就在幾個月前(2018/11/1),報上說檔管局局長林秋燕也表示,「檔案不僅是國家的記憶,更是歷史的見證」。你記著喔,她了解,她不是不了解。

現在我們來談談「依法」怎麼應用「國家檔案」?請注意,我講的是「國家檔案」。關於國家檔案,規定在第22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實際上是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相關連的規定。至遲30年!這表示1988年以前的國家檔案,「應該」無條件開放應用,不是「得」開放,如果檔案局長林秋燕對給人民看有疑慮,她必須「依法」送立法院審查是否延期開放,因為她完全無權決定人民什麼可以看,什麼不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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